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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涉及房产份额分割时如何解决?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8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于二牛诉称:于文与魏楠系夫妻,二人育有于大牛、于二牛。魏楠系三婚,叶一、张二分别系其与前两任丈夫之子。于大牛与罗珍(上门女婿)系夫妻,罗小阳、于小光为二人之子。魏楠生前与于大牛一家共同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123号院内。罗珍将父母生前原有的6间北房翻建成7间,又在院内新建房屋。被告罗珍、罗小阳、于小光等人擅自领取村里因占地分的补偿款(包括土地分配款、地上物树的补偿款及股金),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123号院由原被告继承;2、于文、魏楠的土地分配款、地上物树的补偿款及股金由原被告继承。

  二、被告辩称

  被告罗珍、罗小阳、于小光辩称:罗珍系涉案宅院宅基地使用权人,院内房屋皆为罗珍一家所建,原告无权主张。同意分割于文、魏楠名下的补偿款和股金,但应先扣除二人的赡养、丧葬、医疗等费用。

  被告叶一辩称:我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归被告罗珍、罗小阳和于小光三人。

  被告张二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魏楠与于大牛、罗珍将涉案宅院翻建,并新建数间房屋。罗珍、罗小阳、于小光提交书面证人证言两份,证明其与二位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赡养老人并负责日常生活、医疗、丧葬等费用,于二牛未尽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实际分割房屋或者取得房屋折价款,罗珍、罗小阳、于小光同意由法院确定具体数额。魏楠在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享有股份28股。张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被告罗珍、罗小阳、于小光所有。

  (2)魏楠经济合作社股份由原告继承七股,被告罗珍、罗小阳、于小光共同继承二十一股。

  (3)被告罗珍、罗小阳、于小光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六千元、承包土地分配款七千元、解除果园承包合同补偿款二千元、股金一千元。

  (4)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二位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故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应当由于二牛、于大牛、张二、叶一共同继承,于文的遗产归于二牛、于大牛共同继承。于大牛去世后,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罗珍、罗小阳、于小光转继承。魏楠与罗珍、于大牛共同生活时123号院内建立的北房7间、东房3间为三人共同所有,各占三分之一。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各继承人所占房产份额,于二牛份额较少,故该房产判归罗珍、罗小阳、于小光所有,于二牛取得折价款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本案中,魏楠名下的股份、股金以及果园土地分配款、合同解除补偿款属于其遗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另,法院应当酌情给予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酌情多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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