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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应该如何继承房产?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0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赵老大诉称,赵四与康庄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四人系二人子女。赵四去世后,康庄购买海淀区悦董园小区3号楼102号房屋一套。康庄去世后,被告霸占该房屋,对外出租。现我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一份额,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赵老二辩称,赵老四已经分得相应折价款,无权再主张。

  赵老三辩称,我同意赵老大的诉讼请求,要求兄弟四人依法继承并分割该房屋。

  赵老四辩称,母亲签署过分家协议,约定由我翻修并继承老房,涉案房屋系老房拆迁而得,涉案房屋应归我。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康庄入住102号房屋后,并未有子女与其共同生活。赵老四向法庭提交分家协议单,赵老三、赵老大均不认可。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被告四人共同所有,各占四分之一;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并未订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赵老四向法庭提交的分家协议单虽为家庭内部协议,但仍属于契约性质,故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签署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案当事人陈述,三名被告均未签字确认,故该分家单并未产生法律效力,故涉案房屋即系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各方当事人对于各自主张的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无子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四位当事人只能均分遗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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