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提高房屋价款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5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田伯光诉称,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原、被告于2016年3月26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豪雅园1号楼2层141号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300万元,定金为10万元,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10万元。双方在同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变更申清单》,双方将房屋价款变更为310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加付5万元定金。签订合同后,原告为购买该房屋将原告所有的另一套房屋已出售。后因房价上涨,被告将房屋价款提高,并拒绝履行合同。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150000元及20000元房价款;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000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占英辩称,被告同意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但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金。

  被告房地产中介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10万元定金,剩余房款全部或部分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双方也签订了相关协议。买受人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并按照贷款机构规定将该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拟贷款金额为1300000元。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事项,在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中介公司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由出卖人赔付买受人。后双方变更合同,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出卖人20000元。2016年9月19日三方协商过程中,被告要求将房屋价格提高,否则不在出售该房屋,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称原告支付房屋首付款的期限未届满,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表示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其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其实际损失,应当适当的增加违约金数额。被告则持相反意见。

  四、北京昌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解除原告田伯光与被告王占英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原告田伯光与被告王占英、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被告王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伯光退还购房定金十五万元及补偿金二万元。

  (3)、被告王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伯光赔偿违约金六十万元。

  (4)、驳回原告田伯光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双方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单方将房屋价格提高,原告对此并不同意,被告明确表示不在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已经出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合同恢复至履行前的原状,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房屋定金及其补偿金全部退还给原告处。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的支付时间过长,在房价上涨时,被告在2016年9月时就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其在一定程度上未使损失继续扩大。原告在起诉时支付了170000元的款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不当,不应予以提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参与法庭辩论的权利,房屋中介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2.9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065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233篇 (优于85.23%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748778 昨日访问量:729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