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因离婚引发的农村房屋分家析产之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2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邓温迪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景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告杨吉与李雪仑系夫妻关系,是被告杨景的父母。因X村16号院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杨吉名下,故法院在原告与被告杨景的离婚诉讼中对16号院及房屋未进行处理。现原告与三被告就上述院落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特起诉请求:对X村16号院及房屋进行依法分割。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起诉的16号院是村集体的,不能分割;院内房屋是杨吉、李雪仑出资所建,与原告没有关系。

  被告杨吉、李雪仑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6号院内有两排房。北房4间,南房2间,西房是门道、厨房、洗澡间、杂物间。16号院外的房子,北房外2间棚子,西北边3大间,西边3间棚子。北房跟西房是老房子,是在原告婚前由我们建的。

  三、审理查明

  北京市昌平区X村16号院内北房4间及西房,系被告杨吉、李雪仑所建。原告邓温迪与被告杨景于1997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与被告杨吉、李雪仑在16号院居住。2000年之后,被告杨吉、李雪仑从16号院搬出,到另一处宅院居住。

  16号院内南房2间建于2003年,系在原告邓温迪与被告杨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6号院外的房子即北房外2间棚子、西北角3大间,西边3间棚子均不在16号院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且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四、法院判决

  1、北京市昌平区X村16号院内南房的卧室由原告邓温迪使用,客厅部分由被告杨景、杨吉、李雪仑使用。

  2、驳回原告邓温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靳双权律师点评:

  处理分家析产纠纷需把握人与物两个方面:人,即参与分家析产的家庭成员;物,即参与分家析产的家庭共有财产。

  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杨吉、李雪仑虽于2000年从16号院搬出,但16号院北房4间及西房系被告杨吉、李雪仑所建,且被告杨吉、李雪仑与原告邓温迪、被告杨景未进行过分家,故认定分家析产的家庭成员为原、被告四人,符合农村生活实际。

  其次,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故依据16号院内各处房屋的建造时间,应综合认定院内南房2间(含大客厅,无隔断)系待分财产。至于16号院外的三处建筑物,因其不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故不予一并处理。鉴于原、被告四人均对16号院内南房的建设作出了贡献,故在分割上述房屋时,以平等分配为原则,并考虑各当事人的具体生活情况予以确认。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7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8368分 (优于99.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614篇 (优于89.1%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035724 昨日访问量:867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