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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是否影响卖房者的卖房行为?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8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于虎诉称,经介绍,被告张阳购买我的北京怀柔的67号房屋。我将房屋的钥匙及相关手续交给了被告,并提出协助办理水、电等。合同签署后,被告只给付了部分房款,并以我没有缴纳物业费为由不付剩余的9万元。原告欠缴物业费与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共计73780元;2.被告给付原告183万元逾期违约金4053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张阳辩称,我得知原告一直没有收房和缴纳物业费,且到过户日也不去物业处办理相应手续。我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且原告并未按照房屋交付条件交付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张阳反诉称,原告自购买涉讼房屋就不曾缴纳物业费,物业不予办理交房手续。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出卖人应当在过户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反诉要求:1.于虎立即向我交付房屋;2.于虎向我支付违约金6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于虎辩称,我已于2014年初将涉讼房屋交付被告。物业是否办理了入住与原告是否履行交房义务没有关联。被告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其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没有法律依据。


  三、审理查明


  查明,物业公司出具证明说原告于虎拖欠物业费至今,未能办理相关手续。致使新业主至今无法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于虎同意物业公司与张阳办理交接,那么是可以办理交接的。


  庭审中,原、被告对尚欠9万元购房款的事实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称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被告说原告在没有明确说明未进行物业交接的问题,原告说已经明确告知了,原、被告双方所说的产权状况所包含内容不一样,房屋交付与物业交付不同。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张阳支付原告于虎欠付购房款九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四千七百八十元。


  2.反诉被告于虎支付反诉原告张阳违约金三万元。


  3.驳回于虎和张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张阳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合理。


  于虎已协助张阳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张阳理应在过户前将全部房款付清,但其没有完全支付。张阳说房屋交付不仅包括房屋交付,还包括物业交接。物业公司证明:于虎已经要求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了,且物业公司也同意了。所以,张阳以于虎没有办理物业交接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欠付于虎9万元购房款,无法无据,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由法院酌定。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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