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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继承人擅自处分房屋引起的房产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7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祁诉称,我和蒙华是夫妻,北京市怀柔区的89号房屋的房产证一直是由蒙华保管,后来在老伴病重期间,女儿蒙叶秋拿走了房产证和,一直未归,后来老伴去世了,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证交由另一方保存。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要回属于我的涉诉房屋的房产证。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蒙叶秋辩称,房产证不是我私自拿的,是我父亲在生病的时候委托我保管的。我和原告均属该房产共有人,是有权保管该房产证的。

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我只是拿着原物的证件。我没有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查明

查明,原告周祁与蒙华系再婚夫妻关系。周祁婚前育有一子周杨,蒙华婚前育有二女,分别蒙叶春、蒙叶秋。

原告遗嘱约定:1、房屋只准出售,不得出租;2、房屋在原告和三个子女之间均分;3、房产证暂由二老保存,一方逝世后转交另一方。2013年2月15日蒙华去世。2016年10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位涉诉房屋的房产证的原件。

庭审中,被告认可该房产证原件现由被告持有,并称蒙华立遗嘱后自愿将房产证交由被告保管。原、被告均认可房产证自2013年一直由被告持有至今。原告表示希望取得房产证后将涉诉房屋出卖。经询问,原告称涉诉房屋系目前唯一的住所。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原告周祁的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蒙叶秋持有产权证是否合理。

根据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涉诉房屋在分配前应由周祁及其三名子女共有。故原告周祁及被告蒙叶秋均有权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原件。虽然遗嘱中说房产证让原告保管,可是在被告已经持有房产证长达三年之内原告均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原告已经默认了被告的行为。现在原告因为想出售房屋,才要房产证,被告说她拿着房产证是不希望原告擅自处分房屋,被告的辩称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再者,涉诉房屋为原告目前唯一住所,为保障原告有稳定的住所,所以不宜擅自处分房屋。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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