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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腾房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8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阳诉称:北京市怀柔区的78号房屋是我购买的并办理了房产证的,现在房屋被被告吴晓枫、蔡程兰现占有。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从房屋中搬出;2、交付我自2015510日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3、要求被告蔡程兰赔偿我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精神损伤费合计60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晓枫、蔡程兰辩称:我与原告赵阳的儿子吴亚雷原系夫妻关系,涉诉房屋其中有我的份额。后来我们调解离婚,并约定吴亚雷给付我涉诉房屋的折价款200000元,约定在2015523日前给付100000元,2016523日前付清全款,在补交完全款后15日,我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赵阳。现在吴亚雷提前支付了补偿款导致了我无法按照承诺的时间腾退房屋,我不同意现在腾退房屋。

三、审理查明

查明,原告赵阳的儿子吴亚雷与被告蔡程兰原系夫妻关系,吴晓枫为两人的女儿。北京市怀柔区的78号房屋,吴亚雷、蔡程兰共同支付房款10.5万元。

经法院调解,吴亚雷与被告蔡程兰自愿离婚,婚生女吴晓枫由蔡程兰抚养,吴亚雷给付蔡程兰其他补偿款20万元,此补偿款是房屋份额的补偿款,双方约定在2015423日前给付10万元,其余款项于2016423日之前付清。同日,被告蔡程兰书写了承诺书,表明在收到全部补偿款后即2016423日后,将房屋腾退给赵阳。

审理查明,吴亚雷于2015422日向蔡程兰支付了100000元,2015424日吴亚雷又向蔡程兰支付了100000元。到此时,补偿款已经提前支付完成。被告吴晓枫、蔡程兰却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经本院询问,吴亚雷表示将其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予其母亲赵阳。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被告吴晓枫、蔡程兰将涉诉房屋腾退给原告赵阳。

2、自2015510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被告蔡程兰按照每日6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赵阳房屋占用费。

3、驳回原告赵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蔡程兰在原告提前偿还补偿款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及时的腾退房屋。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诉房屋为原告赵阳、被告蔡程兰以及吴亚雷共同出资购买。经法院调解,约定了吴亚雷给付蔡程兰补偿款20万元,蔡程兰不在享有房屋的份额,房屋归吴亚雷所有。吴亚雷又将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予给原告赵阳,被告蔡程兰也表示在收到全部补偿款后十五日内将房屋腾退给原告赵阳,对此双方应共同遵守。因此,当赵阳提前还款后,被告吴晓枫、蔡程兰不应继续占用该房屋。所以,被告吴晓枫的法律责任应该蔡程兰承担。

2、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否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以及其余的各种补偿费用。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逾期未腾退房屋,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参照本地区相同标准房屋的租金,酌情认定房屋占用费为每天60元。对于原告赵阳说的各种赔偿,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不能得到支持赔偿。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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