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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返还房屋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8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红燕诉称:我名下北京市朝阳区的37号房屋,该房屋本来是我借给我弟弟李阳使用的,后来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将该房屋转借给了我的外甥杨刚要,杨刚要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娶妻生子,因为是亲戚关系,我一直没有让杨刚要搬出来,现因为我的女儿也要结婚,我们要求腾退房屋,他拖延不腾退。诉讼请求:请求杨刚要一家腾退涉案房屋;2、以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我他们20134月住进房屋到腾退房屋这一时间段的房屋使用费。

二、被告辩称

杨刚要辩称:我与我的母亲李红眉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的,此事已经告知过原告。我们同意腾退房屋,但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同意支付租赁费用,因为当初就没有说明是租赁。

三、审理查明

李红燕与李红眉为姐妹关系,杨刚要系李红燕的外甥。

查明,涉诉房屋为李红燕从单位的分房中购买的,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钱款为弟弟出资,后来弟弟和杨刚要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查明。

庭审中,李红燕提供了其与李阳的电话录音,电话录音中表明李改玉一直在该涉诉房屋中居住。李阳在庭审中也说了杨刚要要在房屋装修、结婚,也是给李红燕打过招呼的,她表示默认了。李红燕对此表述不承认。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杨刚要腾退涉诉房屋并交给李红燕;

2、如果杨刚要未在承诺期限内腾退房屋,则要支付自2013615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每月按照2500元计算;

3、驳回原告李红燕其他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李红燕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处分权。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诉房屋借给杨刚要居住,李红燕是否知道。

涉诉房屋最早是借给了李阳居住,后来李阳搬走,杨刚要一家居住于此,李阳说李红燕对杨刚要一家的居住是知晓,对杨刚要对房屋的装修也是知晓的。通过李红燕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认定李阳说的是事实。

2、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对于房屋的使用费一说,是否应该缴纳?

根据庭审中的陈述来看,李玉知道杨刚要要在房屋居住并进行装修一事,但不能证明有房屋的使用费一说。故对李红燕主张房屋使用费,不予支持。杨刚要同意腾退房屋,李红燕是从20133月底开始要求腾退房屋,杨刚要说在20136月前腾退房屋,这属于合理的,在这期间不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杨刚要未在承诺的期限内腾退,才认可李红燕的房屋使用费的标准。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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