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母亲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起诉合同无效被驳回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9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于明诉称:于明和丈夫马峰于1983年共同租住马峰单位北京X公司的公有住房,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1992年11月28日北京X公司房改登记,后在房改时以成本价每平方米1450元购买该房屋,并计算马峰的39年工龄,于明24年工龄后,于明又出资28380元。2003年9月12日下发房产证,登记在于明名下。2008年,马红亮以换新房本为借口,将原房本骗走,2008年10月10日以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严重侵犯了于明的合法权益。于明既没有在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过字,也没有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更没有收到过马红亮的购房款。马红亮采用欺骗手段,以房屋买卖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该房屋的目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于明本人所签,于明对出售房屋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于明和马红亮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现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于明与马红亮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马红亮辩称:于明和马红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涉案房屋原系马峰承租的公房,由马红亮及妻女居住并支付房租。2003年于明与北京X公司签署房屋购买合同,2003年9月12日,该房屋登记至于明名下,2003年10月10日,由马红亮支付购房款28365.14元。2008年10月10日,于明自愿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马红亮,2008年11月11日,涉案房屋登记至马红亮名下。于明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考虑了马峰的工龄,但购房据马峰去世已10余年,所购之房系于明个人财产,故于明对涉案房屋有权处分。于明和马红亮到场亲自签署该合同,合同上签字系于明本人所签,于明亦亲自到场办理过户。马红亮支付了购房款,于明向马红亮出具了收条,并于收条上签字。2008年至今于明并未提出异议,已过诉讼时效。综上,不同意于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于明与马峰系夫妻,二人生有二子,即马宏唐和马红亮。马峰于1993年8月1日去世。

审理中,就于明所提出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均并非其所签名的问题,法院委托X鉴定研究所进行了鉴定,出具鉴定文书:检材处“于明”签名与样本中的“于明”签名是同一人书写。于明对此表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明力有异议。马红亮表示,无异议,比对样本是对方自己提供的,应该认可。

于明还表示,其提供银行的凭证作为比对样本是因为其申请了与收条有关的笔迹鉴定,因为于明认为收条是伪造的,所以其申请形成时间的鉴定,以及合同与收条中的签字是否同一进行鉴定,实际上鉴定过程中马红亮不提供收条原件,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根据相关证据规定,马红亮持有鉴定所需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通知于明,合同记载时间是2008年,需要提供同时期的比对样本,所以于明才调取了银行的凭证,这些凭证只是与于明签字相似,但也不能确定就是于明本人,而且凭证形成的时间于明与马宏唐共同生活,签字有可能是代签的。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于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于明要求确认2008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认为其并没有在该合同上签字,其对售房之事不知情,但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检材中 “于明”签名与样本中的‘于明’签名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故对于明的主张不能采信。

但应说明的是,马红亮在此次诉讼中一直拒绝提交2008年10月10日的收条,故就马红亮是否已向于明支付过购房款一事,于明仍可另行起诉解决。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2.9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0734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248篇 (优于85.23%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753120 昨日访问量:729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