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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立,双方无责任解约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4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悦诉称:2016年7月24日,我与田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购买田甜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房屋面积为45平方米,房价款为124万元整。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田甜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办理了网签,并申请获批公积金贷款。后,我要求田甜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田甜拒绝配合。因房价上涨,其要与我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请求:判令田甜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


  二、被告辩称


  被告田甜辩称:不同意张悦的诉讼请求,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三、审理查明


  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登记为田甜单独所有。


  2016年7月24日,经X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出卖人田甜与买受人张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同日田甜(甲方)、张悦(乙方)与X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等作价124万元,甲方应在接到丙方的评估通知后五日内配合进行评估。甲乙双方应于评估报告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贷款申请。在贷款机构批贷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保证在过户前为此房开具满五年证明,并保证此房按成交价的1%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能,三方解约,甲方和丙方全额退还乙方缴纳的全部款项。


  2016年9月经X公司组织买卖双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缴税手续,经确定涉案房屋需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税费,张悦以钱未带够为由未缴纳税费。田甜之子于第二日与X公司业务员联系,告知业务员其不再卖房,张悦在庭审中亦主张田甜一方于2016年10月初明确告知其不想卖房了。张悦要求继续履行,但田甜一直未配合办理相关手续。2016年10月31日张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田甜继续履行双方合同。


  2016年11月13日田甜通过微信向张悦发送《合同解除催告函》,内容为:乙方张悦在得知实际税费缴纳比例后无力缴纳该笔税费,也未按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中权属转移登记中的约定,在乙方贷款批贷后3个工作日内与其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基于买方未按照约定执行合同且合同已达到解除标准,故催告张悦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9点到合同签订的门店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悦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张悦与田甜经X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补充协议》约定:田淑娟保证在过户前为此房开具满五年证明,并保证此房按成交价的1%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在履行不能,三方解约,卖方和中介方全额退还买方缴纳的全部款项。张悦关于该条款系为了保护买方利益故赋予买方合同解除权,并未赋予卖方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张悦及田甜于2016年9月27日已得知涉案房屋不能按约缴纳个税,张悦在缴税当日并未缴纳,田甜之子于第二日通知X公司业务员不再卖房,张悦亦主张田甜告知其不再卖房。2016年11月13日,田甜通过微信向张悦送达了书面的《合同解除催告函》,正式要求张悦于2016年11月16日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并未违反双方《补充协议》之约定。现张悦要求田甜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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