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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要求确认军产房产权份额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9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

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4年1月,李蓝、李莉、李越、李飞诉称:我们的父亲李博文和母亲郝星生育子女六人,即李飞、李燕、李蓝、李莉、李越、李宏。李博文于2001年去世,生前没有遗嘱,郝星于2011年12月去世,生前有公证遗嘱,内容为将北京市海淀区x室房屋,将自己的房屋份额平均分配给六个子女。郝星去世前后,李燕用欺骗等手段取得了房产证、死亡证明等证件。我们曾多次找李燕协商妥善处理父母遗产,但是李燕拖延不配合。故我们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按份额继承父母的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李燕辩称:不同意李蓝、李莉、李越、李飞的诉讼请求。李蓝、李莉、李越、李飞主张的只是遗产的一部分,我要求对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一并处理。

李宏辩称:我不同意平均分配。我对母亲的公证书不认可,该公证书存在违法之处,母亲有老年痴呆,无法做公证。2011年9月份其余五个人清点父母物品没有通知我,我也不知道。我同意平均分割父母的遗产。

三、审理查明

涉案房屋系李博文与郝星的共同财产。郝星生前于2010年9月14日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丈夫李博文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的房产,系军队房产,属于我们夫妻共有,我丈夫已经去世。我现在订立遗嘱如下:我一共六个子女,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平均分配给我的六个子女,由他们共同继承”。

另查,涉案房屋系军队房改房,李博文于1998年12月30日购买,于2002年9月2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可以通过诉讼继承。

涉案房屋现由李蓝、李莉、李越、李飞占有。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方式,双方均表示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份额,李燕、李宏同时表示要求实际分割。

四、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李飞、李燕、李蓝、李莉、李越、李宏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条索引: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博文、郝星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其中属于李博文的产权份额,在李博文死亡后,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郝星、李飞、李燕、李蓝、李莉、李越、李宏共同继承;郝星死亡后,上述房屋属于郝星的产权份额及郝星继承的李博文的产权份额,应按照其遗嘱,由其法定继承人李飞、李燕、李蓝、李莉、李越、李宏共同继承。

关于涉案房屋的继承方式,双方均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份额,可予支持。

提示:军产房属带有政策性、福利性质色彩的特殊房屋。建议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基础上,各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专业房产律师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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