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二手房买卖合同涉及无效情形时,买方如何维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4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丑诉称:被告名下的泰山小区301室房屋系小产权房,依法禁止上市交易。被告隐瞒前述情况,就该房屋同我签订买卖协议,并达成一致,涉案房屋内除饮水机、穿衣镜外,全部家具随房屋一同归我所有。原告收取定金后反悔,将涉案房屋中的家具全部搬走。现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我定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姚掏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涉案房屋的性质在签订购房协议前我已明确告知,合同中亦有说明。

被告范见辩称:购房协议有效,不同意原告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约定,因被告原因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的,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定金;因原告原因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定金。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系小产权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涉案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标的不合法,存在无效事由,故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自是无效,则被告依照该无效合同收取的房屋定金则应当视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7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8364分 (优于99.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599篇 (优于89.11%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029096 昨日访问量:862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