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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为您解答单位内部职工转让分配房屋产生的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1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牛二诉称,原、被告为同一单位职工,被告在分到该房屋后,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搬入该房屋居住。原告在搬入房屋并迁入户口后,按约定出资买下房屋,并与被告签订协议,表明被告放弃该房屋产权并同意变更为原告名下。原告按约定要求被告进行过户,被告不予配合。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3号房产为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约定,将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3号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并协助执行房屋的产权过户;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力辩称,被告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借名买房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初,原告结婚没有房子,被告就将自己的房子借给原告居住,并没有放弃产权。房屋的产权证书只是原告代领,并不是发给原告的。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单位分配房屋给被告使用,每月扣除被告一定数额工资作为房租。原、被告协商被告将房子借给原告,原告每年底将房租返还给被告。2001年后,单位直接从原告工资里扣房租。2005年,单位将该房屋卖给被告。2005年,原告付清房款和维修基金,并取得单位开具的以被告为名的收据,收据中写明交款人为原告。2008年9月4日,被告取得房屋产权证。2013年5月18日,被告通过补办取得新产权证。另查明,2000年12月13日,一份被告签字的协议写明,该房屋长期由原告一家居住,愿意放弃该住房,请单位考虑将该房屋转到牛二名下。2005年1月28日,一份被告签字的协议写明,单位被告明下的房子永远不住。2005年1月29日,一份被告签字的协议写明,双方通过协商,该房屋由牛二购买,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都归牛二所有。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3号房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借名买房合同是否属于有效的合同。借名买房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双方当事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约定,实际购买人借用符合购房条件的人的名义出资购买房屋,等到房屋符合相关转让规定的条件成就时,在将房屋过户转到实际购买人名下。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涉及购房资格的交易。借名购买的房屋仅是限制流通物,并非禁止流通物。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清楚的房屋转让协议。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原告,该房屋也是一直由原告占有居住,购房的相关票据及其所有权证书都是在原告处保存。基于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这借名买房的协议关系。现在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双方之间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方来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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