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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为您解答房屋继承公证遗嘱产生的继承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3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陈一诉称,父亲陈五、母亲张丽分别于2004年立有遗嘱,将他们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房屋一处给我。现在父母已经去世,原告与其他兄弟姐妹就房屋分配意见不一致。母亲名下还有另外一套房屋。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母亲名下的另外一套房屋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辩称

陈三辩称,父母去世后,我们四个人一起商量过继承问题,但没有遗嘱。父亲购房超标,我与父母是一个单位的,单位说我的购房指标与父亲的捆绑一块了,父亲超标导致我分不到房也拿不到补贴。所以如果办理过户,房屋超标的面积应由原告补交。我要求一并分割遗嘱未提到的母亲名下的另一套房屋。这套房子现在是陈四在出租,要求我们三被告陈二、陈三、陈四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陈二辩称,父母去世后,都没有拿出遗嘱。公证遗嘱是为原告办理出国手续而办理的,并不是真的要给原告继承。陈三和我父母是一个单位的,所以房屋超标出售给父亲。母亲名下的另一套房屋,原告就不要参与分割了。我与陈四协商,我放弃自己的份额陈四给我补助。所以母亲名下的房屋由陈三和陈四继承。

陈四,未到庭,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2号房屋产权登记在陈五名下,房屋是陈五与张丽的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7月15日,陈五有一份遗嘱经公证,该遗嘱内容为:我与妻子共有的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房屋,在我去世后,该房产中我所有的份额归陈一所有。张丽有一份遗嘱经公证,内容为:我与丈夫共有的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房屋,在我去世后,该房产中我所有的份额归陈一所有。1997年11月12日,张丽取得其名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为张丽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陈五与张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四个子女均认可就该房屋未留有遗嘱。陈二、陈三称其二人对父母尽的赡养义务较多。关于二份公证遗嘱证据,陈二、陈三虽称不知道公证遗嘱存在,但表示遗嘱如果确实是父母的意思,同意诉争房屋产权归陈一所有。

四、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现登记在陈五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2号房屋产权归陈一所有。

(2)、现登记在张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号房屋产权归陈一与陈三、陈四按份共有,其中陈四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陈一、陈三各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五、北京市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该处分无效。被继承人可以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人来继承财产。本案中,陈五与张丽分别立下遗嘱并经公证,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2号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在去世后留给陈一继承。该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故该房屋应由陈一继承。张丽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对该遗产未留下任何遗嘱来处分,对此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被告死人作为陈五与张丽的子女,有权均等继承未留有遗嘱处分的房屋。陈二、陈三称其二人对父母尽的赡养义务较多,但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陈二称其与陈四协商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陈四,陈四对此认可。故该房屋产权份额应该由陈一、陈三、陈四继承,其中陈四继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陈一、陈三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陈二所称其父母占用陈三的分房指标,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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