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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拆迁款的如何解决?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2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疏影诉称,原、被告系夫妻,育有一女李单,已成年。被告存在家暴,现二人感情确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河辩称,1、不同意离婚,我没家暴过。2、分割拆迁款,我就同意离。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房山区30号平房2间系原告单位分房。涉案房屋拆迁时,原告代表全家签订《货币补偿拆迁协议书》,其中约定拆迁补偿款共包括拆迁补偿费、周转费、奖励提前搬家费、补偿奖励,现已全部发放到原告手中。2、夫妻二人不存在共同债权债务。3、二人共有财物还包括洗衣机、电冰箱、彩电。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原告给付四被告拆迁补偿款及周转费共五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三十元,被告负担三十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根据原被告二人的陈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认定原被告二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调解不成,应当由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被告要求分割的拆迁款,系涉案房屋拆迁所得,涉案房屋本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单位分配的住房,应当认定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拆迁款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庭中共同享有的各种电器,除二人女儿购买的电器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外,其他都应当分割。另外,法院在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事作出判决时,应当依据本案具体事实,结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原告所持有的涉案房屋拆迁利益酌情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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