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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3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大力诉称:原被告四人系兄弟姐妹,其父王河,其母苏亚男。王河去世后,苏亚男出资购买了一套自有房产商品房,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莱财小区301号的自有房产商品。苏亚男生前当着我们兄弟四人订立了自书遗嘱,指定由我继承涉案房屋。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依照涉案房屋按照遗嘱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二力辩称:不同意王大力的诉讼请求。1、母亲的自书遗嘱中缺乏日期,不符合形式要件,无效。2、自书遗嘱实际上是赠与合同,但是合同上缺乏当事人王三力的签字,无效。3、大理村一处平房也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一并处理。

被告王三力辩称:1、涉案房屋系父亲王河去世前购买。2、母亲的“自书遗嘱”实际上是分家单。3、不论是分家单还是遗嘱,上面都表示“祖遗产房子院子由三个儿子继承”,而母亲所说的祖遗产房子院子应当包括大理村院宅及301号房屋。4、故,两处房产都应当按照法定继承。

被告王四力辩称:不管是遗嘱、协议或者分家单,都应当按照上面的内容办理。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涉案房屋的房款中折算了王河军龄当做优惠折扣,其余房款由王河去世后支付。房屋产权人为苏亚男。三被告主张其父母修建昌平区大理村97号院时,三被告在院内共同增建7间房屋。2、根据原告提供的苏亚楠的遗嘱显示,97号院由三子继承,301号房屋由原告继承。该遗嘱上留有苏亚楠、王二力、王四力、王大力的签字,并注明日期。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一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301号房屋系在苏亚男与王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且房屋的部分价款折算了王河的军龄,所以涉案房屋301号房屋的登记权人虽系苏亚楠,但是仍然认定为王河与苏亚楠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叙述及提供的证明文件,涉案房屋3-2号院间和西房2间也应当认定王河与苏亚楠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那么,王河的遗产应当系两套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王河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王河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苏亚男及原被告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本案中,王河的五位继承人一直未分割遗产,故其五人在遗产分割前为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的,应当对着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苏亚男书写的字据可以视为五位继承人对继承王河遗产份额分割方式达成一致,该字据内容实际分割处理了苏亚男、王二力、王三力、王四力、王大力的共同共有财产,除王三力之外其他人均签字确认。王三力在之后由原被告四人签订的分家单上明确承认了前述字据的内容,并表示同意。故可认定该字据系五人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协议,也可认定其为苏亚楠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该字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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