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许静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何力原系夫妻,后二人协议离婚,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被告何力承诺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有的景泰小区302号的楼房现登记于何力名下,何力有义务配合原告过户。后被告何力姐姐何宫借住在涉案房屋。被告何力擅自与向楠、曾牛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为其办理过户。四被告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嫌疑,何力先骗取房屋使用权,何宫又无权处分涉案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何力与向楠、曾牛因恶意串通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何力、向楠、曾牛配合原告过户;3、请求确认四被告串通侵犯原告权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包括误工损失、律师费、不能作出有效行使房产所有权,不能对房屋及时转让,获取房款、抵押贷款造成其他交易损失);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何力、何宫共同答辩称:1、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2、涉案房屋真正所有权人系何力,何力持有房产证,产权登记人为何力,故何力处分涉案房屋系有权处分。3、原告曾与何力口头达成一致,同意何力所有涉案房屋。
被告向楠、曾牛共同答辩称:我二人受让时善意,对价合理,完成公示,系对涉案房屋善意取得,依法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力向法院提供关于涉案房屋的一系列证明文件,包括业主入住通知书、入住缴费通知书、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款凭单、手续费收据、活期明细等证据,凭借系列单据上的签字、姓名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许静对此不予认可。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许静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告向楠与曾牛购买是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来看,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不论是原证书还是遗失补办证书,其上都明确记载何力为所有权人,买受人向楠与曾牛基于对权威证明文件的信赖,有理由相信何力有权处分涉案房屋。根据四名被告陈述及提供证据来看,两位买受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并符合一般购房惯例,两位买受人均不存在任何过错,并且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两位买受人非善意一说,并不能提供任何有利证据,故法院应当认定两位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并且涉案房屋已经完成过户,三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中要求完成公示的条件。至于涉案房屋交易价是否低于市场价,依程序来说,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前有义务审查合同价格,若存在低于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情形的,不予办理过户,两位买受人已经完成过户,故基于对权威机构的信赖,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交易价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指导价。综前所述,可以认定两位买受人对涉案房屋构成善意取得。故,三被告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