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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房产交易纠纷中如何保障买方权益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5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浦浪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妞系母女关系,海淀区金碧小区307号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原告为产权人。二被告恶意串通,伪造原告去世证明文件,将涉案房屋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给于参,并办理过户,随后于参又将涉案房屋低价卖出。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交易损害原告权益,并且于参不存在善意取得情形,故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于参辩称,1、我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而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2、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为陈妞,我有理由相信其为有权处分。3、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交易已完全履行完毕,涉案房屋依法为我所有。4、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妞曾犯过合同诈骗罪。陈妞向过户机构提供假公证遗嘱等文件证明,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本院在开庭前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陈妞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陈妞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浦浪之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陈妞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故可以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经法院查证,被告陈妞之所以能够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系因其提供的伪造文件,属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对于被告于参主张其为善意取得的,其在签订购房协议时房产登记权人为陈妞本人,基于对登记机构的信赖,其有理由相信陈妞系有权处分。原告对于其主张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一事并未提供任何有利证据,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涉案房屋现在已经再次交易,故应当认定于参为善意取得。综前所述,原告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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