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草诉称,我与被告于琳系夫妻,共同拥有南竺园小区301号房屋的产权。我与于琳二人因性格不合分居长达四年,于琳自己居住在前述房屋内,期间我得知于琳擅自出卖该房屋,侵犯我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就买卖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于琳辩称,我虽与肖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因其不具备购房资格,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
肖耐辩称,1、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我与于琳签订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我已向其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网签备案,故我二人的交易行为合法有效。3、因购房合同签订前后房价疯涨,于琳又擅自就涉案房屋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其存在一房二卖行为。4、原告并非反对出卖涉案房屋,而是不认可交易价款。5、我与于琳之间的购房合同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生效,故贵院应当驳回原告主张。6、当时双方达成初步购房意向,我看房时原告也在场,说明原告本是知晓此事。7、原告一家购买涉案房屋时,实际出资人系其子于大拿。8、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明显我处于劣势地位,一旦其主张得到法院支持,我即会损失房屋增值利益,也存在收不回已支付房款的风险,故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于琳。被告于琳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本案中,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被告于琳,被告肖耐充分行使了买受人的注意义务,根据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并由理由信赖物权登记权威机构的登记信息,故其相信被告于琳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无可厚非,故其与于琳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其不知被告于琳处分涉案房屋一事,根据三位当事人的称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其子于大拿曾全程参与出售涉案房屋一事,对此,原告不知情显然有悖常理,故原告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