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涂雷诉称,被告曾与第三人郑共就海淀区北中小区301号房屋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我因此将前述二位诉至法院,经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确认该合同以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无效。随后,经法院判决我与第三人郑共离婚,涉案房屋归我。但是至今被告仍未依照生效判决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办理解除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裕隆典当公司辩称,被告与郑共就涉案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系合法的抵押权人。被告共向第三人郑共贷款5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本次诉讼实际上是原告与第三人郑共恶意串通,企图免除自己的还款责任。根据我方调查,原告夫妻二人离婚时仅就财产进行分割,并未就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分配,故其二人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原系原告与第三人郑共的夫妻 共同财产。被告不认可生效判决所判定的抵押无效及离婚后房产归属等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应反证。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虽然被告与郑共之间签订的就涉案房屋设定抵押贷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但根据一中院生效判决及其离婚判决,针对涉案房屋的抵押被认定无效,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虽对前两份生效判决存在异议,但是并不能提供有力反证,故其异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综前所述,原告对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系对世权、绝对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因被告妨害其行使所有权利,原告有请求其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权利,被告无权拒绝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被告的权益保护问题可以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