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标的房屋存在抵押卖方不配合办理解押手续的,卖方权益如何救济?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3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为购买景泰小区301号房屋,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价款360万元,并约定2013年1月31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分几次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以及被告用于解除涉案房屋抵押的款项,其中原告为催促被告尽快履行义务,多支付被告2万元,但被告收取房款以及解押款后逾期拒不办理解押手续,已构成违约。特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立即办理涉案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并为原告办理过户。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房款。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出庭应诉。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若任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解除抵押、过户手续的,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之妻出具的承诺书,其中明确表示同意向原告出售涉案房屋。据查,原告目前已搬至涉案房屋。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办理解除抵押手续,配合原告过户。

(2)被告返还给原告多付的购房款。

(3)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双方都有义务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完全履行买方义务后,被告却拒绝履行卖方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尽快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手续的主张与理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向被告支付涉案房屋房款的汇款凭证,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来看,原告主张多支付被告房款一事确实属实,故该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依照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经法院合法程序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故其应当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有权对其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5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2859分 (优于99.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751篇 (优于89.58%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443796 昨日访问量:676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