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杰诉称:杨睿与前妻育有杨阳一女。吉函与前夫育有蒋孟、蒋华、蒋液三子女。吉函与杨睿再婚时,吉函三子女尚未成年,跟随二人共同生活,二人育有一子杨杰。蒋三袋系蒋孟之女。蒋孟、杨睿先后去世,杨睿留有遗嘱,要求由原告继承其享有的位于丰台区河南小区301号房屋的份额。故诉请判令原告按照遗嘱继承杨睿遗产,被告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吉函、蒋华、蒋液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阳辩称,1、不认可原告的遗嘱。2、被告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被告蒋三袋未提出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由于被告杨阳无法顺畅表达,故依法指定其子胡利作为法定代理人。2、涉案房屋的购房价款系杨睿夫妻二人工龄折算优惠所得。3、杨睿所订立的公证遗嘱经过权威机构公证,其中明确表示涉案房屋中自己所享有的份额由原告继承。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告杨杰与被告吉函按份共有。
五、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六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蒋三袋不出庭不应诉不答辩的行为可使其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有权对其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系杨睿与吉函夫妻二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故涉案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项有一半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订立的公证遗嘱中,指定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其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被告杨阳虽然不认可原告提供的公证遗嘱,但是其未能针对其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故被告杨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被告杨阳主张被继承人应当依法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但是未向法院提供其本人符合保留条件的证据,故其主张的补偿部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