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琳、万牛诉称:段钰与万菇夫妻育有万大林、万二林、万三林、万四林、万五林和万六林五子女。1993年、2005年、2013年万菇、万二林、万大林分别去世。万二林妻子高日,女儿万小苗、万大苗。万大林妻子徐琳,一子一女即万牛和万莎。段钰去世前对其所有的大流村301号后院内北房四间中的东数第一间至第三间的继承问题订立了遗嘱,指定由万大林继承第一间及第二间。现涉案房屋长期由被告霸占,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涉案房屋中第一间、第二间房产归原告继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万四林辩称:1、段钰曾订立遗嘱,明确表示由被告继承其所有的财产,并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全部赠与被告。2、二原告持有的遗嘱并非被继承人书写,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3、我所持有的遗嘱属于后订立的,依法应当废除原告所持有的遗嘱。4、原告徐琳不在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且其并未尽到赡养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大流村301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其后院内的四间房屋系段钰与万菇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前,二原告因涉案房屋继承问题将被告、段钰、万五林等人诉至本院,要求分割遗产。期间,万五林、万三林、万六林、万小苗、万大苗、高日、万莎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万菇的遗产的继承权,经判决,涉案房屋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段钰所有;东数第四间归徐琳、万牛和万四林共同所有,其三人所占比例为1:1:2。万五林、万三林、万六林、万大苗、万小苗、万莎均在本案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段钰所有的涉案房屋中三间房屋的继承。二原告向法院提交段钰的遗嘱,立遗嘱人段钰,代笔人黄山,证明人孟贱,内容系要求由万大林继承涉案房屋中的自己所有的份额,并称遗嘱中被继承人的姓名系徐琳代签,但是手印是本人所摁。被告不认可。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遗嘱及录像,立遗嘱人为段钰,沈丹代笔,证明人吴天、沈丹。二位证明人系北京市牛牛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工作者,其二人出庭为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作证。录像由吴天制作。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房屋赠与协议及录像,该协议的见证人金糖、王傻、黄翔,录像人为被告妻子。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遗嘱及协议均不认可,亦不认可证人证言。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本案中,涉案房屋中东数第一至三间房屋的归属,根据该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前述房屋应当认定所有权人为被继承人段钰。而被告主张依据赠与协议,涉案房屋中段钰的份额已经在其去世前转移所有权,故并非段钰遗产,根据被告提供的录像及证明文件内容,两名见证人都并未将协议内容读给被继承人段钰,其在不清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故不能认定该协议有效。故涉案房屋中的一至三间房屋系段钰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二原告提供的遗嘱并非被继承人本人亲笔所写,属于代书,但是有并未请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故其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被告提交的遗嘱及录像,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可以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段钰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