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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继承人如何维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0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六锤、原告汤聪诉称:王春与赵婷育有王大锤、王二锤、王三锤、王四锤、王五锤、王六锤六子女。王三锤、王五锤先于王春去世,后王春、王二锤、赵婷先后相继去世。王二锤育有一子李蔷,王三锤育有一子王小晨,王五锤育有一子王小阳,一女王小光。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位于大兴区亦庄镇鹿园小区301号房屋在二老在世时即已明确指定由二原告继承,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二人共同继承涉案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四锤辩称:1、不知道遗嘱的事情。2、同意涉案房屋由原告王六锤一人继承。

被告王大锤、李蔷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陈述意见: 如果法定继承,我的份额全部赠与原告二人。

被告王小晨辩称:1、不同意王六锤和汤聪的诉讼请求。2、一直不知道有遗嘱的存。3、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其中王小晨父亲未尽赡养义务的内容不属实。

被告王小光、被告王小阳辩称:1、不认可遗嘱内容,其他人也尽到了赡养义务,遗嘱陈述虚假。2、不同意王六锤和汤聪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赵婷于王春去世后购买,赵婷就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订立了自书遗嘱,并由两名同村村民见证。

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二原告共同继承涉案房屋。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李蔷、被告王大锤经法院的合法传唤,二人无正当理由均未按时出席庭审,均未应诉,则法庭可以视其二人主动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可对其二人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赵婷于王春去世后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赵婷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被继承人赵婷所订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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