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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9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修大春、修二春、修三春、修四春诉称,修河、付楠系夫妻,育有原被告八名子女。二老名下位于石景山的使用权住房系原二老居住的平房改建时分得,后又用修河的工龄将涉案房屋买下。付楠、修河于1995年、2003年相继去世。被告随即擅自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霸占该房产。被告所持有的两份遗嘱、赠与合同及委托书中修河本人的签字、年月日等信息存在疑点,要求法院对此进行鉴定。若前述各文件造假,则该部分遗产也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修河就委托被告出售涉案房屋所订立的公证书中并未表示出由被告继承的意思,故该公证文件不能被认定为遗嘱。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财产,原被告八人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并分割。

原告修五春未到庭应诉,庭下谈话述称,1、涉案房屋及原北侧北房东起第三第四第五间均系二老遗产。2、我认可公证遗嘱的效力,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并依照公证遗嘱继承原北侧北房东起第四、第五间的份额。

原告修六春经未到庭应诉,庭下谈话述称,无论是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我均无异议。

原告修七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二、被告辩称

被告修八春辩称,被继承人订立公证遗嘱,处分涉案房屋及北侧北房东起第三、第四、第五间房屋,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法庭提交被继承人订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赠与合同、公证委托书,其中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被告支付,故由被告独自继承涉案房屋,并委托被告作为其代理人全权代理涉案房屋出售的相关事宜。由修五春、修六春、修七春、修八春共同继承石景山区北侧北房东起第四间房屋、第五间房,将石景山区北侧北房东起第三间房赠与修八春,并委托修五春代为办理房产赠与的过户手续。修大春、修二春、修三春、修四春申请对被告提供的四份公证文件中修河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权威机构鉴定,前述文件均系一人所写。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修大春、修二春、修三春、修四春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配偶去世后折合被继承人个人的工龄所购买,故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石景山区北侧北房东起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房屋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归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石景山区北侧北房东起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房屋亦应当认定为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故前述两处房产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原告方对于被告提供的三份公证文件中载明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经权威机构笔迹鉴定,可认定公证文件中均系被继承人本人签字。故可认定前述几份公证文件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所订立的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为生效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被告依照被继承人授权处分涉案房屋系有权处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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