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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1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成诉称,张继、耿斌系夫妻,共育有张功、张顺、张里、张眺、张婷、张成六女子。母亲与我达成一致,约定由我出资借用母亲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海淀区格林园小区3号。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但其实际所有人是我。1994年、1998年张继、耿斌相继去世。现因继承人对房屋归属产生纠纷,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张功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我对原告所述无异议。

张顺辩称,1、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应认定为继承纠纷。2、涉案房屋系父亲单位分房,后由于房改政策,由母亲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母亲名下。3、借名买房违反法律,应认定无效。

张里辩称,1、涉案房屋系父母全款购买,是父母的遗产。2、张功与张眺的两套房屋也是遗产。

张眺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为事实。

张婷辩称,1、同意张顺、张里的意见。2、张成仅是购买涉案房屋的代办人,不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单位收取的购房款、维修基金、手续费等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都是以耿斌名义支付。涉案房屋房产证登记人为耿斌。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向法院主张其与母亲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涉案房屋实际系其自己出资购买,但是不能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并且耿斌的其他子女对涉案房屋由谁出资购买一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主张又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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