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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名买房”合同产生纠纷,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6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高然诉称:刘宝与高然系夫妻,育有三子女:刘岩、刘小冰、刘小君。刘岩与石娜系夫妻,无子女。刘岩已死亡。刘岩生前与被告曾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二人一致同意由刘岩出全款以被告名义购买丰台区304号房屋。有法院判决认定前述口头协议有效。原告系刘岩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美纳辩称:原告答应向我支付部分补偿,即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刘岩实际支付房款并入住涉案房屋。之后涉案房屋涉及的契税、物业费、燃气费、水电费等费用系刘岩支付,相关的票据原件一直系其保管。刘岩去世后,原告继续偿还涉案房屋贷款,继续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涉案房屋先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事项。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一:1、由原告向被告支付部分补偿款。2、原告一次性偿还房屋剩余贷款。3、原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补偿款五十万元。

(2)原告一次性结清北房屋贷款,被告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原告持有。

(3)被告于原告结清本判决书第二项所述贷款后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刘岩与被告的借名买房协议已被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有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该借名买房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刘岩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合法财产,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权利及义务属于遗产范围之列,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合同权利履行其合同义务。原告与被继承人系母女关系,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主体适格,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现原告依照成立并生效的借名买房合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对于补偿款支付事项及一次性偿还贷款事项所达成的一致,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二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需干涉。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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