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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开发商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0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高蓉蓉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丰台区1号大厦2层100号房屋,并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由被告负责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被告分别履行了付款、交房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办理权属登记资料备案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答辩

被告九利公司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标的房屋交付期限为2003年8月25日前。合同签订后,高蓉蓉按月付清房款履行合同义务。现九利公司至今未协助高蓉蓉办理诉争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未依约订履行合同义务。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北京九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其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答辩权,以及质证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权利,本案中,本案被告北京九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则可以视为被告北京九利公司放弃了自己享有的上述权利,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权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法做出判决。原告高蓉蓉与被告北京九利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本案中被告拒不履行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请求可以的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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