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法定继承中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多分房产?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2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倪五头诉称,1、倪楠与汪琳系夫妻,育有原被告六子女,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东城区东亭里小区301号房屋,登记权人为倪楠,性质为房改房。汪琳、倪楠相继去世,未留遗嘱。2、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倪三头居住。3、被告倪三头捏造事实,父亲生前并没和他一起居住。4、自倪三头做生意失败搬回家后,长期威胁恐吓原告,拒绝原告探望父亲。5、倪三头动用父亲存款三十余万,该笔钱去向不明。6、现原告二人均系癌症病人,需长期用药物并依赖他人护理,费用高昂已无法负担。被告倪三头一直霸占遗产,拒绝遗产分割,严重侵犯了原告二人的合法继承权。现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每人占上述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诉讼费由倪三头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倪大头辩称,1、原告二人不念亲情,父亲倪楠去世时,生命垂危时,二原告都没有在现场。2、倪大头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3、同意尽赡养义务多的继承人多分。4、诉费依法负担。

被告倪二头辩称,1、倪二头相对其他子女照顾父亲的时间更多,包括负责操持报销、支票等问题。2、父亲倪楠去世前的四年半,由于倪三头同父亲一起居住,所以这期间一直是由倪三头照顾。3、父亲的存款一直由倪大头保管,他每月向父亲给付固定费用。4、倪二头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

被告倪三头辩称,1、倪三头自小就与父母居住在涉案房屋,倪三头户口从未迁出,倪三头长大后结婚生子也并未离开此地,一直对父母尽心照顾,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倪三头有权要求多分遗产。2、也因此导致倪三头没有顺利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3、请求法院分割遗产时,依据利于生产生活原则。5、倪三头要求继承涉案房屋60%份额,继续居住。

被告倪四头的答辩意见:1、倪三头对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因照顾父亲而失业,无生活来源。2、倪四头同意倪三头主张。3、父母生前口头跟倪四头说,希望自己身故后由倪三头继续居住涉案房屋。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倪三头居住的房屋系一居室,其与涉案房屋相邻。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倪五头、倪六头和被告倪四头、倪大头、倪二头、倪三头共同继承。被告倪三头占30%份额,原告倪五头、倪六头和被告倪四头、倪大头、倪二头各占14%份额。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倪楠与汪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其二人均已去世,且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所以原被告六人都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被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显示,六子女都对二老尽到了赡养义务,并且在其父倪楠生前最后的四年半期间,被告倪三头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更与其共同生活,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倪三头有权适当多分得涉案房屋的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5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2854分 (优于99.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751篇 (优于89.58%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437126 昨日访问量:627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