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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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上涨,被借名人拒绝履行借名买经适房协议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3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告诉称
  2009年7月,郑资起诉称:张勤勤因遇拆迁于2006年2月获购买经适房资格,张勤勤委托其子寻找买主,通过案外人找到郑资。郑资、张勤勤达成合意:一、张勤勤将购买北京某经适房资格转让给郑资,转让金为3万元;二、张勤勤协助郑资办理购房手续,实际由郑资向开发商支付所有费用;三、张勤勤取得房产证后,由郑资保管相关票证;四、在房产证可以更名时,由张勤勤协助办理变更手续。2006年4月初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
  因房价大幅上涨,张勤勤于2007年底表明不再履行购房协议书。郑资考虑张勤勤受利益驱动,毁约决心已定,于是要求张勤勤给付已付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张勤勤不予理会。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张勤勤返还郑资已付转让金3万元;2、张勤勤给付郑资购房款321811元、产权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款、税费款、物业管理费共计339269元;3、张勤勤赔偿郑资房屋升值经济损失926476元。
  二、被告辩称
  张勤勤辩称:张勤勤身体不好,不能出庭。合同不是本人签署的,合同内容、条件、如何履行合同,张勤勤本人都不知道。不同意郑资的诉讼请求,同意把产生的费用退还给郑资,不同意支付利息。
  三、审理查明
  2006年4月2日郑资(乙方)通过案外人于庆友与张勤勤(甲方)签订购房协议书。
  2006年3月21日郑资以张勤勤的名义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某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2007年5月该涉案房屋交付使用,郑资取得了房屋钥匙,2007年11月张勤勤将上述房屋换锁后搬入房屋内居住。
  郑资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北京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涉案房屋的公开市场价值为1264698元。评估报告中注明评估给出的结果是设定估价对象已住满5年,可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价值(已扣减综合地价款)。郑资为此支付了评估费12000元。
  另查,涉案房屋已于2008年3月13日以张勤勤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
  四、法院判决
  1、张勤勤返还郑资支付的转让金三万元、购房款321800元、产权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办证税费、物业管理费。
  2、张勤勤给付郑资房屋增值损失447100元。
  3、驳回郑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1、张勤勤虽未在其与郑资的购房协议书上签字,但在郑资办理购房手中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故应视为张勤勤通过之后的行为对合同予以认可。虽然张勤勤未出具3万元转让金的收条,但在郑资购房过程中未提异议,并将相关购房手续交给郑资,故认定其已收转让款。
  2、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居住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其交易有特殊限制,而郑资、张勤勤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而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则郑资有权要求张勤勤返还转让金及购房款、相关税费等。
  关于郑资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律师认为:郑资在明知其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仍意图通过私下购买房号的途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张勤勤在明知的情况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做出反对的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则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享有。郑资虽然不应当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但其确实为购买房屋支付了购房款,且作为合同的守约方,应当享有一半的收益。张勤勤因拆迁而取得上述房屋,虽然基于身份关系应当取得涉案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但其签订合同后又拒绝履行合同,且没有为购买房屋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有违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故其只应享有房屋升值收益的一半。

  提示: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前要熟悉相关房屋性质与房屋政策,购房资格审核亦为购房者本人的义务,切勿怀抱侥幸心理,急于签订购房合同,为事后产权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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