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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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无效后如何解决房屋腾退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9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房屋腾退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签订《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本市朝阳区x号房屋的购房资格转让给被告,后原告家属不同意转让且该房屋是原告唯一住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判决支持了原告。该房屋一直在原告的控制中,但被告强行撬锁闯入,并非法占有至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腾退并返还诉争房屋、返还《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被告辩称:原告是基于诉争房屋升值较大,违反承诺主张合同无效。根据公平原则,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及相关文件应当先向被告返还购房款、转让款,并赔偿装修损失、房屋增值损失。
  被告反诉称:原告的毁约行为使被告丧失了订约购房的机会,原告理应赔偿房屋增值损失。故反诉请求原告返还购房款298920元及利息、返还转让款55000元及利息、赔偿房屋增值即信赖利益损失及装修损失。
  三、审理查明
  《转让协议》,约定:原告自愿将经济适用房第x号购房权以人民币50000元转让给被告,原告需无偿为被告提供购房所需一切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因是经济适用房,不能过户,如果以后房子升值,原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回房产;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原告应为被告随时提供过户所需的一切手续等。
  另查,原告曾于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判决书以双方转让的实为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交易时并不满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为由确认上述《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被告提交《收条》、《借条》、银行卡刷卡凭证、购房款发票,欲证明已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购房款298920元、误工费600元。原告认可《收条》、发票及刷卡凭证的真实性,但称其收到了转让费50000元,并非55000元。
  被告提交《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欲证明原告为表诚意曾将该些原件交与被告,现原告违反诚信原则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应当赔偿被告相关损失。
被告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欲证明被告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原告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称诉争房屋是具有回迁性质的定向安置住房,并非普通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被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房产评估公司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在不考虑估价对象上市交易政策限制的前提下,诉争房屋的经济适用房价值为314046元、在估价时点即2014年10月11日的参考市场价值为1134900元。但原告称该房屋存在上市交易限制,不能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市场价值。
  四、法院判决
  1、被告郭康将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腾退给原告王元;
  2、被告郭康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给原告王元;
  3、原告王元向被告郭康返还购房款298900元,并支付利息;
  4、原告王元向被告郭康返还转让费五万元,并支付利息;
  5、原告王元赔偿被告郭康58万元;
  五、律师点评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所签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原告要求返还诉争房屋及附属材料,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购房款、转让费及利息的反诉请求,亦应支持。关于已付转让费的数额,《收条》所载的金额为50000元,法院以《收条》所载金额认定是正确的。关于被告所诉的信赖利益损失,原告明知系经济适用住房仍将该房屋购买资格转让,负有主要过错,应当赔偿给被告损失,被告明知仍购买,亦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分担,具体数额由法院参照房屋升值利益、订约机会损失、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提醒: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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