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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指标转让后,无法取得房屋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指标购买费?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6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罗结旭称: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开发X街X项目时,分给被告一套住房指标。2011年11月18日,被告将上述住房指标以35万元价格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与开发公司签订《X项目房屋腾退补偿协议》及《X项目回迁安置协议》,并向开发公司交付1128960元购房款。2015年2月,开发公司因未能取得相关手续,无法继续开发X项目。于是将原告交付的购房款如数返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指标款35万元,被告都拒绝返还。请求判令:1、尚鑫向罗结旭返还购房指标款35万元及支付利息53130元(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

二、被告辩称

被告尚鑫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三、审理查明

开发公司2011年计划开发X街X改造项目。尚鑫为开发公司职工,负责办理涉案项目的拆迁工作,开发公司分给尚鑫一套住房,罗结旭与尚鑫达成口头协议,尚鑫将该住房的购房指标以35万元价格转让给罗结旭。

2011年11月18日,罗结旭通过其妹罗笑颜银行账户向尚鑫汇款70万元。70万元中其中35万元为购房指标转让费,剩余35万元为购房首付款,由尚鑫转交给开发公司。

2015年2月12日开发公司出具通知,载明:公司原定给尚鑫的X室(预建房)已不存在。尚鑫在2011年11月18日转让X室给罗结旭时,收取了罗结旭35万元。开发公司已将罗结旭交付的购房款1128960元原数退还。尚鑫也应将收取罗结旭的35万元即刻退还给罗结旭。

四、法院判决

1、被告尚鑫退还原告罗结旭35万元;

2、驳回原告罗结旭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罗结旭与尚鑫之间就购房指标达成口头转让协议,尚鑫将北京市西城区X街X改造项目中的预建房购房指标转让给罗结旭,罗结旭向尚鑫支付35万元购房指标转让款。现因该项目已无法履行,预建房亦不存在,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公平原则,尚鑫应当返还相应的购房指标转让款。

针对罗结旭向尚鑫主张转让款利息这一诉求。

首先,罗结旭主张自2012年2月17日交付完购房款1128960元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律师认为这一时间节点为最后一笔购房款交付之日,并无相关证据表明此时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此时存在返还购房指标转让款之事由。其次,罗结旭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房屋无法建成系因尚鑫原因导致。

再次,2015年2月10日,开发公司开始返还罗结旭购房款,2015年2月12日开发公司出具通知:因政策调整导致涉案项目无法按约履行,公司原定给尚鑫的预建房已不存在。但罗结旭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通知内容已告知尚鑫,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尚鑫知晓该事实,且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罗结旭有过向尚鑫主张返还购房指标转让款行为。此外,罗结旭与尚鑫之间关于购房指标转让这一口头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非尚鑫过错导致。综上,无法支持罗结旭主张尚鑫支付购房指标转让款的利息这一诉求。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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