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庄云燕与张晓伟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张清贵与张晓伟是父子关系。
2002年4月27日,张晓伟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晓伟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2002年4月28日,张晓伟向A公司支付了158688元,A公司为张晓伟出具了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票。2002年5月29日,张晓伟与银行及A公司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2008年9月12日,张晓伟将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还清。涉案房屋于2003年1月27日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晓伟。
2009年5月12日,张晓伟与张清贵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清贵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606420元。2009年5月18日,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清贵名下。2010年,庄云燕将张清贵、张晓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晓伟与张清贵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0年4月,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为二被告关于房屋是张清贵个人财产的辩解,依据不足,并认定涉案房屋是庄云燕与张晓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判决张晓伟与张清贵于2005年5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0年6月8日,张清贵和刘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清贵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刘军。2011年,庄云燕将张清贵、张晓伟、刘军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清贵和刘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1月,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张清贵和刘军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3年8月9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张晓伟、庄云燕共同共有。
现张清贵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张清贵所有。
二、法院审理
被告张晓伟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庄云燕辩称:没有见过张清贵所述的委托合同,庄云燕和张晓伟离婚诉讼的时候也没有见过。房屋是婚后购买的,以张清贵为法人的公司张晓伟是股东,在和张晓伟准备离婚的时候股权才进行的转让,公司也是张晓伟在运作。涉案房屋是庄云燕和张晓伟共同购买的,是婚后共同财产,除了首付款之外,贷款都是张晓伟偿还。2010年,张清贵将涉案房屋转卖给张晓伟,庄云燕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庄云燕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清贵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用张晓伟的名义购买,购房款项均系张清贵出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张清贵提交了《委托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单、支票存根、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等证据。张晓伟对上述证据均表示认可,庄云燕对上述证据不认可。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清贵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张晓伟和庄云燕名下,且根据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是张晓伟与庄云燕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张清贵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房屋有出资,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涉案房屋系张清贵所有。故张清贵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