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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借名购买回迁安置房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0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借名购买回迁房的房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张泽蕾、张泽蕊诉称:张泽蕾、张泽蕊系张峰贵与王蕴鸿之女,父母有三个子女。张泽众系二儿子张泽宇之子。张峰贵与王蕴鸿共同拥有海淀区正蓝旗×号房屋。张峰贵于1998年去世,该房产由王蕴鸿管理使用,未继承分割。2003年该房拆迁,补偿了一套回迁房,回迁房位于海淀区×号楼×。张泽蕾、张泽蕊认为正蓝旗×号房屋有部分份额属于张峰贵的遗产,上述回迁房应属于张泽蕾、张泽蕊与张泽众、张泽宇共同共有,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海淀区×号楼×号房屋为张泽蕾、张泽蕊、张泽众、张泽宇共有财产。

二、被告辩称

张泽众、张泽宇辩称:张泽众买的房屋是商品房,并不是回迁房,张泽蕾、张泽蕊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房屋共有权的法律关系。

三、审理查明

2003年6月27日,北京某房产公司与王蕴鸿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将上述房屋拆迁,协议中注明房内实际居住人为王蕴鸿、张泽众、张楠,房屋补偿款为423145.24元。2003年7月5日,王蕴鸿签署声明,表示自己愿意用正蓝旗×号房屋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回购该地区住宅房屋,并将所购房屋的产权交张泽众继承,在购买房屋时书写张泽众的名字。当天,张泽众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住宅楼折迁认购合同。2005年4月10日房产公司与张泽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泽众以每平方米5069.63元,总价378448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2011年7月18日张泽众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另查,王蕴鸿于2012年2月29日去世。张泽蕾、张泽蕊在2003年即已知道蓝靛厂房屋拆迁事宜。

四、法院判决

驳回张泽蕾、张泽蕊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泽蕊和张泽蕾是否为正蓝旗×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及正蓝旗×号房屋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是否为产权置换。

首先,关于正蓝旗×号房屋的共有权人问题。因原告已经明确拆迁时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且该房屋是张峰贵与王蕴鸿共有,因此,原告并不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该房屋在拆迁前张峰贵已经去世,且张峰贵生前并无遗嘱,故其合法继承人均有继承权,原告是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张峰贵的遗产。鉴于正蓝旗×号房屋现在已经被拆迁,故拆迁款中属于张峰贵遗产部分继承人可以继承。

通过现有证据可证明王蕴鸿本人从未取得过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而仅是将上述房屋的购房资格转让给张泽众并使用了正蓝旗×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张泽蕾等人在2003年房屋拆迁时即知此事,在其母王蕴鸿在世时并未对拆迁补偿款及回迁房购置事宜提出异议,现其母去世后二人认为张泽众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作为回迁购房有其父的财产份额,作为遗产,二人应与张泽宇、张泽众共同所有。

其次,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正蓝旗×号房屋的拆迁采用的是货币补偿,并非产权置换。即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因此,原告认为正蓝旗×号房屋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是产权置换,要求确认其为置换后的房屋的共有权人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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