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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预售证,买方如何维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1次举报

一、原告诉称

我与被告北京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购房协议,约定我购买被告所建“中宇苑”A区1号楼2室楼房。我于2014年12月6日交付被告购房定金人民币8万元。近期,我发现被告没有商品房预售证书,且被告运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因此我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6万元。

二、被告辩称

原告赵红兵是和我公司上一任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我公司并没有收到这笔购房款,我公司已经报案,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结果。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

三、法院查明

原告原系被告的员工。2014年9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定金单”,内容为:“主旨:关于购买“中宇苑”A区1号楼2房号办理签约事宜。客户姓名:赵红兵;单价:2万元/平方米,总价200万元;定金金额:80000元。备注:若因甲方(开发商)原因,导致交易不能继续时,甲方需按乙方所交款项全部退还给乙方。若因乙方(准业主)原因,导致交易不能继续时,乙方可以申请退款,需支付20%手续费。”“定金单”上有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经理、业务主管签名。赵红兵在“业务员”、“客户签字”两处签字。“定金单”,加盖被告的公章。2014年12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卡支付给被告80000元,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赵红兵购房定金80000元的收据,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因上述楼房项目并未开工建设,原告数次向被告主张退款事宜未果,故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6万元。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红兵购房款八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赵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著名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北京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赵红兵出具了关于购买“中宇苑”A区1号楼2房号办理签约事宜的“定金单”,并收取了赵红兵支付的购房定金,但并未与赵红兵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北京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涉案楼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证实其预售行为合法,涉案楼房项目也并未开工建设,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不能继续履行。赵红兵起诉要求北京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依据“定金单”约定:“若因甲方(开发商)原因,导致交易不能继续时,甲方需按乙方所交款项全部退还给乙方”,故北京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但应将购房款退还给赵红兵。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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