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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解除抵押要慎重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0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抵押房屋过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2月20日,北京友通公司(下称“友通公司”)与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共同开发建设“新友”小区。

2000年10月11日,杨大海与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杨大海购买新友小区的1303号房屋(下称“该房屋”)。合同签订后,杨大海向工行友谊支行贷款,并将该房屋抵押给工行友谊支行。

2001年6月9日,杨大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02年12月18日,杨大海与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公司就该房屋退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退房协议》。同日,杨大海向新友小区物业部出具《委托书》,其全权委托新友小区物业部办理新友小区1303的退房及产权更名所需要的手续。在办理上述房产过程中,依规定所签署的各项相关文件,与我期亲自签署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此后,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星空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北京星空房地产公司股东决定清算该公司。

2013年11月19日,清算组出具《北京星空房地产公司清算说明》,载明:公司于1993年5月成立,名称为“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公司”;……公司清算完成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公司与北京友通公司1992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双方合作开发“新友”小区项目。杨大海等与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02年12月18日,杨大海与公司签订退房协议,……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确定上述退回的房屋归北京友通公司所有,因上述房屋产生的权利义务等均由友通公司享有及承担。

之后,友通公司因该房屋事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杨大海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以及杨大海、工行友谊支行应配合其办理该房屋的解押手续。

二、法院审理

杨大海称友通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来的合同主体已经注销登记,且相关事宜已经办理完毕

北京星空房地产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不存在纠纷。工行友谊支行表示该房屋所涉的贷款已经结清,同意协助杨世名办理该房屋的解除抵押手。

三、法院判决

1、杨大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友谊支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友通公司办理新友小区1303号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

2、杨大海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友通公司办理新友小区13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大海就涉案房屋与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公司所签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之后的《退房协议》、《委托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杨大海依据与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公司所签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而根据杨大海所签的《退房协议》、《委托书》,杨大海有将涉案房屋退还的义务。

  关于友通公司主体资格的问题,虽然与杨大海签署《退房协议》的主体是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公司,但根据该公司清算组的说明,友通公司基于与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公司的合作取得过涉案房屋的实际处分权,同时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公司已清算并注销登记,无法直接退还到该公司名下,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和诉讼的实际情况,应认定友通公司可以作为接收房屋的主体。

2、另外,虽然杨大海已经实际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但不能就此否认其签署的《退房协议》的债权义务。另,由于杨大海的贷款已经结清,工行友谊支行亦同意协助杨大海解除抵押,在此前提下,杨大海、工行友谊支行有义务协助松雷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解除抵押和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杨大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友谊支行应协助松友通公司办理新友小区1303号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并且杨大海应协助友通公司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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