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3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321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肖婷与王铁军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3日在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涉案的302号房屋,由被告肖婷居住使用。后因涉案房屋面临棚户区改造,须将该房腾退,才可享受棚户区改造的房改房,王铁军于2013年2月24日为肖婷出具协议一份内容为:现有王铁军房改房一套,改后肖婷成家前享有住房权利,成家后自行归王铁军所有,办完房子各项手续后,房本由肖婷管理。2013年3月16日王铁军与方达公司签订《工矿棚户区改造腾退安置协议》,将涉案房屋腾退,享受购买二居室安置房等安置补偿。2013年4月7日王铁军与天泰公司签订《工矿棚户区改造腾退安置购房合同》,获得1301号房屋一套。

现双方因该房屋发生纠纷,肖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3年2月24日签订的《协议》有效并判令王铁军交付肖婷1301号房屋由其居住使用。王铁军辩称因肖婷以不给房屋租赁证、户口本为借口要求王铁军出具协议,王铁军在被迫的情况下出具该协议,违反了本人意愿,故要求撤销该协议,但王铁军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受到了胁迫,对此,肖婷亦不予认可,其认为王铁军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书写的协议真实有效。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铁军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称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肖婷出具了协议,但是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因此认定协议有效,王铁军应当交付房屋给肖婷。

判决后,王铁军不服上诉至二审,理由是该协议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其法定居住权,应属于无效合同;同时其本人系涉案房屋的唯一被安置人和所有权人,一审判决将整套房屋交付给肖婷使用,没有考虑其正常生活需要,所以请求法院改判。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王铁军于2013年2月24日为肖婷出具的协议有效;

2、王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交付1301号房屋给肖婷居住至其再婚时止并向肖婷交付该房屋的水卡、电卡、气卡、门卡、钥匙;

3、驳回肖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上诉人于2013年2月24日向被上诉人出具协议书时是否存在胁迫情形;其二,原判决判令上诉人将1301号房屋交付被上诉人居住至其再婚时止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关于协议书是否存在胁迫情形,经庭审释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协议书时,被上诉人只是以交付租赁证等相关证件作为交换条件,并无其他强制行为。上诉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与他人缔结书面协议时应当对协议记载的内容具备相应的辨识力。即便被上诉人提出的交换条件在上诉人看来较为苛刻,但此种程度的精神压力并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胁迫情形。此外,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上诉人出具协议时存在暴力威逼、精神强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胁迫情形,因此其上诉所称受到胁迫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决判令上诉人将1301号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居住至其再婚时止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协议书系上诉人亲自书写,并得到被上诉人认可,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判决依据语义和生活习惯对于协议书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无不妥。1301号房屋非公房性质,王铁军诉称“居住时间段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原被告双方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应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协议是王铁军自己书写并签字,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合法有效,王铁军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向肖婷交付房屋并协助肖婷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关于肖婷的居住期限,协议中约定,房改后的房屋一套由肖婷居住直至其成家,“成家”一词为民俗称法,非法律用语,对此法院结合“成家”一词的通常含义及法律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故履行期应截至肖婷再婚。关于房屋交付时间,考虑王铁军的实际生活情况,法院予以酌定。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法院依次说明如下:

关于上诉人提出出具协议书时并无指向标的物,结合本案在案证据,1301号房屋即协议书中所称“王铁军房改房一套”确属无疑,且上诉人在庭审中也并未就此提出有力反证,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判决导致其产生相应居住和生活问题,经查,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上诉人的生活状况与本案诉争焦点并无关联性,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上诉人提交工伤证、房屋租赁合同、被上诉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天泰公司工矿棚户区改造腾退安置政策,欲证明其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被上诉人有生活来源,1301号房屋系上诉人唯一自住用房。经查,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无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3.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2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5601分 (优于9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906篇 (优于85.41%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307312 昨日访问量:63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