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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政府征收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2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548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政府征收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5日,东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补决定)。称因旧城改建项目做出了第1号征补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于祥福的已购公房在征收范围内,该户现场户籍2户7人,即户主于祥福,之女于恬,之妻温静;户主于楠、之夫魏城、之女魏冰、之外孙阳。评估公司评估后,认为房屋价值为500万元。被征收人于启纲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作出决定:被征收人于祥福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予以货币补偿;二、涉案房屋下的两户人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涉案房屋,其可搬至指定的昌平区两套两居室内临时周转。

原告于启纲诉称:一、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收到第109号征补决定,该决定书提及“评估报告已送达”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及家人从未收到或看到什么“评估报告”,也没人到家中“评估”;二、被告在作出征补决定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评估公司选定、评估依据不合法,评估结果背离了市场价格,且评估公司不具备评估资质;三、本项目不属于公众利益,不符合房屋征收的前提要件;四、临时周转房不具备使用和居住的标准,出行不方便。原告认为被诉征补决定所涉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征补决定。

被告东城区政府辩称,评估报告于2013年1月8日在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向于启纲送达。因其法定代理人文淑敏拒收,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在三里河×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该评估报告留置送达。于启纲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因被征收人于启纲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征补条例》相关条款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被诉第109号征补决定,并依法送达。区政府认为,涉案征收决定及所附征收补偿方案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征补决定内容合法合理。于启纲、于晓惠2人所提诉讼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征补决定

另查明,东城区政府作出的第1号征收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并认定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合法。

二、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于启纲、于晓惠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所做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院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东城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东城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于启纲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为保障涉案旧城改建项目的需要,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补偿决定,对于启纲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予以补偿,符合上述规定。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补决定中,包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内容,为于启纲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依照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被诉征补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上述内容,亦符合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在宝业恒公司2012年12月11日出具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里亦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2013年1月8日,宝业恒公司在三里河×区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向于启纲住所送达了评估报告。虽然其法定代理人文淑敏未在评估报告送达回执单上签收,但并不能影响该评估报告送达工作的合法性。于启纲收到该评估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补偿依据。东城区政府依该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补偿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东城区政府在被诉征补决定中明确了补偿金额,提出了两种可供于启纲选择的补偿方式,并为其提供了周转房,亦不违反上述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被诉征补决定中规定被征收人逾期不申请产权调换予以货币补偿的限制性条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征收人于启纲与东城区征收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申请,依据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查明事实、组织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作出被诉补偿决定,并无不当。虽然该征补决定存在部分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被诉征补决定的合法性。故对于启纲、于晓惠以东城区政府确定临时周转房违法及评估报告未送达等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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