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张最诉称,1999年,我以两万元的购房款购买了北京市某区房屋四间,买卖双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了协议书,我付清胡州购房款后,其于1999年6月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我。2007年夏,我将宅基地内全部房屋拆除,自行建造了房屋共计十五间,后来,该村拆迁。2012年8月24日,胡州和我一起到大牛房产公司处签署了房屋腾退补偿协议,。宅基地和房屋腾退拆迁后,大牛房产公司给我分配了回迁房2套,即: 888号、666号两套房屋。2013年5月25日,我与胡州,经友好协商,在大牛房产公司处自愿签订合同,约定:胡州为甲方,我为乙方,腾退置换楼房中2套房的所有权归我所有;胡州承诺,将上述房屋卖给我,永不反悔。三方持有上述房屋回迁房置换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大牛房产公司备案二份。后胡州同意大牛房产公司将888号及666号房屋钥匙交付给我,至此,我依法取得了上述2套房屋的所有权。我对这两套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并实际居住使用。我多次要求胡州将上述房屋过户给我,但胡州弃之不顾,为维护个人合法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将胡州诉至法院。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某区回迁房888号房屋由我居住使用,待办理产权登记时办理至我名下;2、依法判令北京市某区回迁房666号房屋由我居住使用,待办理产权登记时办理至我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被告胡州辩称,被拆迁腾退的房屋是我家祖业产,我兄弟与张最买卖时,我不知情,不是我出售的房屋;如果我知情,不会同意卖,胡硕不能一人做主。房子不可能变更至张最名下。除非张最给付我30万元作为补偿。否则我不同意他的诉请。
二、审理查明
胡硕与胡州系兄弟关系。2013年,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胡硕与张最于1999年签订的买卖北京市某区宅基地买卖协议书无效。2012年,大牛坊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工作启动。经张最与胡硕商议,2013年,由胡州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实施人大牛房地产公司签订《宅基地腾退搬迁补偿协议》,被腾退宅院有效宅基地面积二百平方米,置换回迁房两套,分别666号及888号,补偿款项共计八十六万元。胡州(甲方)与张最(乙方)另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就某区宅基地腾退拆迁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此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同意宅基地腾退补偿款中的八十七万元归乙方所有,其余补偿款项归甲方所有;二、甲方腾退置换楼房二套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三、甲方承诺,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永不反悔。后张最领取了货币补偿共计九十万元,实际使用了上述两套回迁房。庭审中胡州主张就上述宅院其另签一套回迁房置换协议,该协议中其共获得回迁房2套及140多万元的补偿款,上述房屋及补偿款已在其家庭内部之间做了分配。现张最所居住两套回迁房在大牛房地产公司处登记名字为胡州。
三、判决如下:
北京市某区回迁房666号及888号房屋由张最居住使用,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办至张最名下,胡州予以协助。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胡硕与张最买卖位于北京市某区宅基地的协议书被法院判决无效,后该宅院涉及拆迁腾退,宅院及房屋利益整体转化为安置补偿利益。后房屋买卖双方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进行了分割处理,由胡州作为被腾退人签订多份回迁房置换协议,胡州与张最另签订协议书,对买房人张最应得利益进行了确认,其中大牛坊村回迁房666号及888号两套房屋归张最所有。现张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两套房屋由其居住使用,待可办理产权证时办至其名下,于法有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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