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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房腾退为由行强制拆迁之实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8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334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案情介绍

坐落于北京市某区某胡同221号的楼房权属登记是原告所有。1980年左右,被告孙菊芳和她的丈夫周顺清(2011年2月1日去世)与他的家人来到这栋楼房一楼房屋二间居住,并在这个小院中自建房屋三间。被告一家自2002年始未曾再交纳过租金。2009年6月,原告所有的楼房被认定为危房,需要整体拆除。为使被告搬出,原告为被告另行准备了一套房屋供其一家居住使用。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居住的房屋属于危房,作为所有权人依法拥有处置权,现原告提供的房屋面积明显多于被告的承租、自建房屋的面积综合,居住条件已经优于原有住宿条件,也即被告已经具备腾退房屋条件,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由被告将租赁房二间及占用房屋全部腾空交还原告拆除。

二、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虽提交了北京市某区房屋安全鉴定站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涉案房屋系危房,该幢楼房无维修和加固价值,应整体翻建或拆除为由,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搬迁至他处。而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腾退的房屋位于市政建设用地的范畴,其行为系拆迁行为。双方争议的实质系对于腾退房屋及安置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危旧房屋改造有关,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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