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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妹妹起诉姐姐遗产继承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8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528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麦姚希赵淑敏系夫妻,共育有子女三人,长女麦晓梅、次女麦小芳、三女麦小灵麦俊辉麦小芳之子。2013年1月12日,赵淑敏死亡。2014年11月20日,麦姚希死亡。

2005年9月17日,麦姚希单位签订《房改售房协议书》,麦姚希出资购买房山区201号房屋。同年11月3日,麦姚希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麦晓梅出资对201号房屋进行装修。

法院委托,评估公司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124万元,评估费6500元已由麦晓梅垫付。

二、庭审过程

庭审中,麦晓梅提交麦姚希2014年7月21日所立的遗嘱一份,称将涉案房屋由大女儿麦晓梅继承。麦小芳麦小灵麦俊辉认可该遗嘱系麦姚希书写,但认为当时麦姚希已有精神状态不佳,不能完全表述自己的意思,故该遗嘱不是麦姚希真实意思表示。

诉讼中,麦小芳麦小灵提出赵淑敏生前曾有口头遗嘱,将房子和钱都给麦俊辉麦俊辉表示接受遗赠,并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麦俊辉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审理中,麦俊辉要求继承201号房屋及麦姚希名下的存款和利息,麦小芳麦小灵亦同意麦俊辉的诉讼请求。麦晓梅认为赵淑敏生前没有任何遗嘱,不同意麦俊辉的诉讼请求。麦俊辉为证实赵淑敏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一事,向法院申请程强郭达出庭作证证言为赵淑敏2013年1月12日早上七点左右的弥留之际将房屋留给麦俊辉。麦晓梅程强郭达的证言内容不予认可,称两位证人的陈述相互矛盾。麦俊辉麦小芳麦小灵程强郭达的证言内容认可。麦晓梅为证实赵淑敏未立口头遗嘱,向法院提交2013年1月12日病历一份称当晚1时之后,赵淑敏未再清醒过

三、法院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麦晓梅继承所有,被告麦小芳、被告麦小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麦晓梅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原告麦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麦小芳、麦小灵房屋折价款十五万;

3、驳回原告麦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麦俊辉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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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麦俊辉赵淑敏2013年1月12日留有口头遗嘱,并主张口头遗嘱的见证人系程强、郭达,但两人在庭审中对赵淑敏所留口头遗嘱具体内容的陈述不一致,结合病历记载的病史,法院无法确信赵淑敏立有口头遗嘱,故麦俊辉以接受遗赠为由要求201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麦晓梅提交的遗嘱,麦小芳麦小灵主张麦姚希生前患有抑郁症,该遗嘱不是麦姚希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提交麦姚希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故法院对其该部分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根据麦姚希遗嘱内容确定相关遗产的归属。对于遗嘱未处分部分遗产,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在麦晓梅麦小芳麦小灵之间进行分割。

201号房屋系麦姚希赵淑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麦姚希赵淑敏共有,麦姚希赵淑敏各有一半份额。2013年1月12日,赵淑敏死亡后,其对201号房屋的份额应由麦姚希麦晓梅麦小芳麦小灵各继承四分之一。2014年7月21日,麦姚希订立自书遗嘱,将201号房屋遗留给麦晓梅,该自书遗嘱中,因麦姚希处分了应属于赵淑敏所有的房产份额,故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麦姚希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有效。2014年11月20日,麦姚希死亡,其对201号房屋的份额应由麦晓梅继承。故现麦晓梅201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麦小芳麦小灵201号房屋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法院根据双方所占房屋份额比例及房屋的具体状况,确定201号房屋由麦晓梅继承所有为宜,麦晓梅按该房屋市场价值向麦小芳麦小灵支付相应数额折价款。关于201号房屋装修价值,因该房屋系麦晓梅出资进行装修,故该装修价值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处理。麦晓梅主张其对麦姚希尽赡养义务较多,应多分遗产的主张,因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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