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大普诉称:2011年4月24日,我与被告飞龙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及《合同书》,约定:1、被告飞龙公司出售给我雕思小区房屋一套,购房款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作为全部购房款;2、飞龙公司承诺三年内交付回迁房,如逾期未交付,按每月2500元支付我放租赁房屋的周转费,如果逾期超过一年未交付,为我方在同等地段购置面积相同的商品房一套,同时赔偿总房价2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我方即刻腾退了原房屋。三年期满,但飞龙公司一直未向我方交付房屋,也没有支付租赁房屋的周转费,我多次向该公司要求未果。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飞龙公司向我交付楼房一套;2、被告飞龙公司向我支付违约金八万元;3、被告飞龙公司支付我方租赁房屋周转费,共计六万;4、诉讼费由被告飞龙公司承担。
被告飞龙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同意原告李大普的部分诉讼请求;但是对于李大普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认为他所要的数额过高,李大普要求飞龙公司支付违约金也与其要求支付房屋周转费重叠,飞龙公司已通知李大普收房,是因为李大普逾期不收房是导致,所以我公司仅同意租赁房屋周转费用,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八万。
二、审理查明
原告李大普原有56号的平房一处。2011年4月24日,李大普作为被拆迁人与被告飞龙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约定飞龙公司因雕思小区项目建设需要将56号房屋拆除,应当支付拆迁补偿费用一共四十一万六千,李大普答应将56号房屋交付飞龙公司处理;当日,李大普(乙方)又与飞龙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1、甲方出售给乙方雕思小区壹居室商品房一套。按照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为准,与约定差异在5%之内的,按商品房售价多退少补。购房款从飞龙公司支付李大普拆迁补偿费用中支付。2、飞龙公司承诺三年内交付回迁房,如逾期未交付,按每月2500元支付我放租赁房屋的周转费,如果逾期超过一年未交付,为我方在同等地段购置面积相同的商品房一套,同时赔偿总房价20%的违约金。3、雕思小区楼房,建成以后,由乙方在房地产开盘前优先选购。李大普在合同签订当日就已经腾退并交付了房屋。双方共同确认《拆迁协议》约定的拆迁款四十一万六千元已折抵购房款。后飞龙公司组织李大普进行了选房确认。2015年8月,由飞龙公司开发建设的雕思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但是飞龙公司仍然没有向李大普交付被安置房屋。
三、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飞龙公司向原告李大普1号房屋;
二、被告北京市飞龙公司赔偿原告李大普违约金;
三、被告北京市飞龙公司给付原告李大普周转费。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李大普与被告飞龙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及《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履行义务。李大普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飞龙公司腾退交付了被拆迁房屋,现其要求飞龙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向其交付安置房并支付周转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对于飞龙公司要求周转费给付至其通知收房之日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于法无据。
对于李大普要求飞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购房款的20%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按照《合同书》约定,如果飞龙公司三年内没有提供回迁房,飞龙公司应每月向李大普支付周转费;四年内仍未能向李大普提供安置房的,应为李大普在同等地段购置面积相同的商品房一套,并赔偿李大普总楼款房价的20%,如今距双方签订《合同书》、李大普腾退交房已经五年,飞龙公司仍没有交付房屋,所以李大普该项诉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对于飞龙公司的抗辩主张,认为违约金过高并且与周转费部分重叠,在签订合同时,飞龙公司就与李大普约定,如果三年内飞龙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三年内交付回迁房,就应当按照每月两千伍佰元的标准支付租赁房屋周转费,如果在四年内没有交付房屋,应当支付房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可以看出,在约定时,四年不交付房屋支付房款百分之二十违约金为责任加重条款,是对逾期不交付房屋的惩罚,在此情况下,飞龙公司仍旧不履行交房义务,致使李大普五年无固定住房可以居住,所以对于飞龙公司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存在重复进而要求调整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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