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王天真在一审法院诉称:位于北京市某区777号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属我所有。现王天才、胡丽静、王勃三人在没有我授权的情况下一直占有777号房屋,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法院,要求王天才、胡丽静、王勃腾退房屋。
王天才、胡丽静、王勃辩称:确权案件正在申请再审的程序中,所以我们不同意王天真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查明
2012年2月,王天真起诉王天才要求确认房屋归其居住使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王天真的诉讼请求。后王天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法院,该院于2012年6月10日做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777号房屋由王天才、胡丽静和王勃居住使用,并且,依据原告举证,王天才、胡丽静、王勃在北京市某区雕思小区另有住房。
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王天真居住使用,王天才、胡丽静、王勃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一直占有王天真的房屋居住,侵犯了王天真的合法权利,且王天才、胡丽静、王勃另有住房,故王天真要求王天才、胡丽静、王勃腾退777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一审判决:王天才、胡丽静和王勃腾退位于北京市某区雕思小区777号房屋并返还给王天真。
四、上诉情况
判决后,王天才、胡丽静、王勃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王天真答辩称,认为原判于法有据,合情合理,不同意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
五、二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这个案件中,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确认房屋归属是王天真,作为无权所有人,其有权请求王天才、胡丽静、王勃返还原物。一审法院据此支持了王天真要求王天才、胡丽静、王勃腾退777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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