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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房屋案例:合同确认无效之后起诉返还房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3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1156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称

原告诉称:北京市某区碧池小区2区b座666号的经济适用房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被李天琪于2005年3月13日卖给郝红霞,后该买卖协议被大兴法院和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为无效。判决生效后,郝红霞应当返还涉案房屋和相关财产,但其始终不配合。我们要求郝红霞返还位于北京市某区碧池小区2区b座666号的房产;郝红霞返还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本;诉讼费用由郝红霞承担。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买房子是正当合法的,我不服大兴法院和北京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我可以腾退房屋,但是李天琪和李木子得赔偿我损失一百六十万元,否则我不同意腾房;李天琪和李木子所称的房产证确实在我手中。李天琪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被认定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李天琪和李木子应当返还购房款三十万元;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此,李天琪与李木子应当赔偿给我带来的损失。据此,我反诉要求李天琪和李木子返还购房款三十万元;李天琪和李木子赔偿我经济损失一百三十万元;反诉费用由李天琪和李木子承担。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我们同意返还购房款三十万元,但是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三十万元,购房时郝红霞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自己承担一定责任。

二、审理查明

李木子与李天琪系夫妻,两人于1995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02年11月2日,李天琪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天琪购得位于某区碧池小区2区b座666号房屋一套。2004年8月21日,李天琪办理了诉争房屋的入住手续。2005年8月3日,李天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天琪。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

2005年3月13日,李天琪与郝红霞签订协议书,约定:李天琪将位于某区碧池小区2区b座4单元666号房屋以三十三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郝红霞;郝红霞一次性支付李天琪三十万元;余款三万元在双方过户时一次性付清;李天琪有责任协助郝红霞办理过户时的一切事宜,过户的一切费用由郝红霞负担。协议签订后,郝红霞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李天琪三十万元,李天琪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物业服务协议书原件、购房发票原件、燃气卡、电卡等材料以及涉案房屋均交付郝红霞。此后,郝红霞在诉争房屋处居住至今。上述协议书,李木子以李天琪与郝红霞为被告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定:确认李天琪与郝红霞于2005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郝红霞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经本院委托,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5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有:位于北京市某区碧池小区2区10号楼666号的房地产总价为一百六十万万元;郝红霞因此评估开支评估费六千元。

三、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天琪与郝红霞之间就位于北京市某区碧池小区2区666号房屋买卖协议,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无效,结合当事人的庭审中意见,郝红霞负有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李天琪、李木子的义务,在返还房屋时,应一并返还房屋附随材料,即房屋所有权证书;李天琪、李木子负有返还郝红霞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就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李天琪作为房屋登记产权人,在未征征得李木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相比郝红霞未尽到审查义务,负有更大过错,作为现利益接收一方,李天琪与李木子应共同赔偿郝红霞一定的财产损失,具体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结合评估报告确定为八十万元。

四、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天琪、李木子退还被告郝红霞购房款三十万元并赔偿升值损失八十万,以上共计一百零九万零八百元;在原告李天琪、李木子付清上述款项后,被告郝红霞将位于北京市某区碧池小区2区666号房屋腾退给原告李天琪、李木子,在腾退时,一并交付给原告李天琪、李木子与腾退房屋房产证;

二、驳回被告郝红霞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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