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原告陈聂磊诉称:1988年房改时,其以50000元的价格购买本市西城区1401号房屋一套。当时向二儿子陈小文借款20000元,向三儿子借款23000元,以上借款均已偿还。2004年,其爱人去世。2011年5月1日,其与张凤贤登记结婚。但是其子女大都不同意。为了安定的生活,子女诱骗其将涉案房屋赠与给被告,但是同时约定了房屋的真正拥有者依然是自己。2011年8月9日,被告在未告知其办理涉案房屋买卖的情况下,要求其协助被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转移手续。其以为是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并未仔细认真阅读合同的情况下签署姓名。后其到房管部门查询涉案房屋过户相关材料发现,之前办理的手续时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被告欺骗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被告陈光辩称: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的行为是在经过原告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同意下才进行的,涉案房屋属于央产房,多个关键过程均需要原告个人同意并到场办理,过户时也是原告亲自在房管部门签字办理,被告从未欺骗过原告,没有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所有子女都在积极地赡养原告,没有家暴行为及拒绝赡养的行为。原告现在提起诉讼是受到现在的爱人张凤贤的威胁、逼迫。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02年,原告通过房改售房购买本市西城区1401号房屋。2011年3月12日,陈聂磊在《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上签字办理涉案房屋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手续。2012年3月2日,陈聂磊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询问笔录》上签字。同日,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涉案房屋出卖与被告,房屋成交价格为131万元。陈光交纳涉案房屋过户所需税费后,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关于购房合同,陈光称陈聂磊的原配偶去世前留有遗嘱,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等人共有,将产权过户到陈光名下。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涉案房屋赠与手续时,得知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办理过户交纳的税费要低,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当时均表示同意并签署所需文件。陈聂磊称,当时陈光只是告知其通过赠与办理涉案房屋过户,并未告知要通过房屋买卖办理涉案房屋过户。其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未仔细阅读相关文件的情况下签字,事后才发现是通过买卖办理的涉案房屋过户。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聂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房屋登记询问笔录》中均签字确认,虽原告认为是受被告欺骗的情况下在上述售房文件中签字,将涉案房屋出卖与被告,但就被欺骗的事实,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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