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讼请求
原告李山诉称:2006年,原告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遂提向王金借款购买房屋,作为担保,原告将房屋无偿借给王金居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于2006年4月5日购买了雕思小区666号经济适用房。按照约定,房屋自购买后由王金居住至今。同时双方也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和房屋使用时间。2014年11月,原告通知王金要求其返还雕思小区666号房屋后原告向其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王金至今拒不腾退雕思小区666号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王金返还房屋;2、王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金辩称:不同意李山的诉请,该房屋属于被告。被告与李山是亲属关系,是唐表兄弟,以前关系非常好,并且李山有其他住房无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因为价格比较便宜,双方协商由被告借用李山名义购买房屋。之后,李山将他的身份证等证件给了我,房屋所有的购房款及税费所有费用都是被告支付,自交房被告一直居住至今。从当时的约定和支付房款的情况来看能证实是由被告借原告的资格买房,并由被告使用房屋。李山起诉说借款给他买房并借给原告居住与实际不符,并且更重要的一点,从付款方式来看是按揭贷款。如果是我有足够钱借款就不会去办理贷款,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被告买房被告居住,李山所述事实是伪造的。从当时办理手续之后,所有的证件持有,房产证、买卖合同、交税的原件均在被告手中,李山提交的证据都是在住建委档案室查询所得的复印件,原告根本没有持有过证据原件。并且在合同书上,虽然名义的购买人是李山,实际上在合同中写明了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联系地址被告我在亚运村的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座机均是被告的,实际买卖合同显示的是两个人,当时真实的购房者是被告。李山在起诉书中所述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二、审理查明
李山、王金系亲属关系。2006年4月5日,李山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李山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雕思小区666号房屋一套。
另查,李山认可诉争房屋系王金出资及装修。李山亦认可诉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在王金处保管。
再查,诉争房屋于2007年7月20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所有权人为李山。
三、判决:驳回李山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李山主张王金返还位于北京雕思小区666号房屋,根据李山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虽然登记的权利人为李山,但是诉争房屋系王金出资,李山与王金有可能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在双方确定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及解决出资或借名买房关系之前,不宜支持李山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王金为购买诉争房屋出资,并持有购房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原件。在诉争房屋购买后,由王金进行了装修并一直使用至今。故王金应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诉争房屋以李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登记在李山名下,李山为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依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王金基于双方约定及对诉争房屋的出资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现双方就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及房屋实际权利归属尚存在争议,在借名购房关系未得到解决,房屋实际权利归属未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李山仅以其为登记所有权人为由要求王金返还房屋,依据不足。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及王金是否能够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与本案均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李山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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