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峰诉称,被告胡丽静名下单独所有产权的位于北京市雕思小区666号房屋,购得款项为三十五万元。在购买该房产过程中,原告李峰实际出资三十万元,并且在购买该房产时就与被告协商一致,约定为共同购买该房产及办理该房产的按份共有产权证。后不知道什么原因,房屋登记在胡丽静一人名下。被告在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心错误登记之后,也曾经向原告作出承诺:在2015年2月之前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事项。但是一直到今天,被告总是采取拖延、避而不见等方法,不办理变更手续。现起诉到法院,目的是维护原告个人的合法利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雕思小区666号房屋为原告李峰与被告胡丽静按份共有,原告所占份额应为85%。
被告胡丽静辩称,原告所称属实。北京市雕思小区666号房屋登记在我的名下,购房款为三十五万元,其中原告李峰实际出资三十万元。我们之间定有协议,原告李峰占该诉争房产85%的份额。原告李峰是被告的儿子,他不跟被告商量就到法院起诉我,令被告十分愤怒。所以被告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
二、审理查明
原告是被告的儿子,北京市雕思小区666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产共花费三十五万元,其中原告李峰实际出资三十万元。后被告给原告签订了协议,其中写到被告承认原告李峰实际出资三十万元的事实,并承诺将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占有这套房产85%的份额。后被告一直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雕思小区666号房屋为原告李峰和被告胡丽静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李峰所占份额为85%。
三、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雕思小区666号房屋为原告李峰与被告胡丽静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占该房产占85%份额。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份额享有所有权。胡丽静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号房屋,共花费三十五万元。其中,李峰实际出资三十万元,占该房产份额的85%。且双方已签订了协议,协议中双方均认可原告占有房产的85%的份额。故对李峰要求确认按份共有诉争房产85%份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合理正当。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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