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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财产 女婿与岳母对簿公堂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6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854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达达诉称:2012年12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某小区1号房屋由原告李达达与被告胡丽各占一半份额。现上述房屋一直由原告一家人居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现原告与被告已经丧失一起共有的感情基础,所以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对北京市某小区1号房屋进行分割;2、判令北京市某小区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丽辩称:被告认可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但第二项、第三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共有物分割在不可以拆分的情况下,应当是变卖、折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分割。
 二、审理查明
 李达达与胡丽之女张莉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后张莉于2012年2月28日去世。
 另外查明,1号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为按份共有,二人各占一半份额。张莉去世后,李达达与胡丽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经民事判决书确认,1号房屋一半的份额归胡丽所有。现1号房屋已于2014年10月10日登记在李达达与胡丽名下,双方为按份共有,各占一半份额。
 庭审中,确认1号房屋现由李达达居住、使用,胡丽住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内。李达达主张1号房屋所有权,胡丽不同意,并且双方就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李达达申请本院进行价值评估,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1号房屋2015年8月24日评估价值为三百六十万元。
 三、判决如下:
1、1号房屋归原告李达达所有,原告李达达支付被告胡丽房屋折价款一百八十万;
2、被告胡丽收到房款后,协助原告李达达办理1号房屋过户手续。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实物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的方式予以分割。本案中,李达达与胡丽对于1号房屋系按份共有关系,双方各占一半份额,现李达达要求分割共有房屋的请求,理由正当。而对于涉案共有房屋的具体分割方式双方存有争议,综合考虑诉争房屋现由李达达使用,而胡丽在别处另有房产等现实因素,本院认为该房屋归李达达所有为宜;由于双方系按份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按照房屋价值获得相应份额的折价款,故李达达应给予胡丽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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