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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房产律师点评一起共有分割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5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515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胡美诉称: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北京市某小区12号房屋的产权,原告占有该房屋百分之九十九的份额,被告占有该房屋百分之一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与被告按份共有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共有房屋百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基于以上事实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2、原告支付被告所享有的房屋百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大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进行答辩。
 二、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27日,原告胡美购买了北京市某小区12号房屋百分之九十九的产权份额,该房屋另百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魏大海占有。现原告胡美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在审理过程中,胡美向本院申请依法进行价值评估,后经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房屋评估报告》,12号房屋2015年4月2日评估价值为三百九十九万元。
 三、判决如下:
1 12号房屋归原告胡美所有;
2 原告胡美给付被告魏大海房屋折价款三万九千元。
 四、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魏大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实物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的方式予以分割。本案中,胡美与魏大海对于涉案房屋系按份共有关系,胡美占百分之九十九的份额,魏大海占百分之一的份额。现胡美提出分割共有房屋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12号房屋现由胡美使用并且胡美占有百分之九十九的份额,本院认为该房屋归胡美所有为宜;由于双方系按份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按照房屋价值获得相应份额的折价款,故胡美应给予魏大海相应的折价款。
 综上,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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