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军产房继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黄鸿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黄鸿的母亲张彩莲系张宝根与邹雨之女,与张合梁系兄妹关系。张宝根于2008年8月8日去世,张彩莲于2012年12月3日去世。张宝根,系张彩莲唯一子女,张宝根与邹雨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张合梁、张集、张彩莲三名子女。张彩莲与黄俊杨育有一子黄鸿,双方于2010年9月8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张集于2002年11月1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宝根于2008年8月8日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且对遗产未进行分割。张彩莲于2012年12月去世。经查,张宝根与邹雨有存款4万元。房管局出具住房证明,张宝根(已故),配偶邹雨安置在205室现住房一套,该房为军产房。黄鸿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张宝根、邹雨另有存款,且应对房屋居住权进行分割。黄鸿称张宝根、邹雨另有存款,未向法院出具证据。张集无子女,亦无遗产可供继承。黄鸿现要求继承张宝根所有的银行存款及其与邹雨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应由张彩莲继承的部分,继承205号房屋。另外,黄鸿尚未成年,应多分遗产。邹雨、张合梁同意黄鸿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1、张宝根之遗产人民币2万元,由黄鸿、张合梁、邹雨三人平分,邹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上述款项分别支付黄鸿及张合梁;
2、驳回黄鸿其它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张宝根于2008年8月去世,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邹雨、张合梁、张彩莲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继承。张彩莲去世后,其应继承张宝根的遗产份额由黄鸿进行转继承,故黄鸿要求继承张宝根之遗产,应得到法院支持。首先确定遗产范围,关于205室现住房一套系军产房,不属于张宝根之遗产,故不应作为遗产参与分配。张宝根名下之存款以及邹雨名下的存款均应析出一半归邹雨个人所有,另一半为张宝根之遗产,数额为2万元,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理。关于黄鸿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应认为其继承的遗产限于张彩莲应继承的范围,故其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
关于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 第53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是转继承的法律依据。
转继承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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